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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li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6-01 | 最近登入:105-09-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請問 我奶奶有一筆農地持分1/4,2200平方米 於89年農發條例前已存在共有關係,所以分割不受面積限制 礙於奶奶年事已高,不堪勞累波折 我可以先把農地贈與至我的名下再逕行分割訴訟嗎?會不會造成我提出訴訟因我的面積未滿0.25公傾無法登記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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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3
1) 我有一筆農地,面積8822(m²),其中共有人有五人,我們五個共有人都是於民國89年之前登記,農地上也無地上物,分割農地沒有面積限制及地上物的問題 2) 於98年有訂立分管切結書,其中一條為"共有人同意日後就共有土地分割時,仍應本分管所訂位置為準,為同意界指以複丈結果為準,共有人處分共有物含設定他向權利登記、租賃行為、如須共有人之書面同意,且同意之內容未違背本契約,共有人不得拒絕" 上個月與共有人辦理複丈分割,但其中B不能接受複丈時界址設立的位置,因為我們的共有土地為L型,L直切為5等份,他的位置剛好在中間,沒辦法分割成四邊形,一定會變成L型,即六邊型,因此協議分割談不攏 想請問 1. 分管切結書中有提到未來分割須照分管圖所示來分割,但並無不履行之罰則,若向法院訴請立約人履約,有意義嗎 ( 立約人死皮賴臉不履約 ) ?  2. 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 ? 3. 還是有更好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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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