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農地分割

農地分割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3 08:54 
  • 文章人氣:185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釐清是否可以分割,您可以先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0-10 23:56 最後編輯日期:107-10-11 00:1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