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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啾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7 | 最近登入:105-18-10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目前已婚,41歲(獨子),育有一女,太太目前正懷孕中,肚中有2位寶寶,在我學齡前父母就離婚,我跟著媽媽,父親當時不是犯法就是行蹤不明,債務還由母親幫父親還債,日以繼夜的工作,以致身體積勞成疾 105.07月接到社會局來函,說明已和母親離婚三十多年的父親目前被社會局安置在長照中心,社會局要我出面處理長照中心的費用,我及母親在8月中下旬有到社會局說明並要提出申請免除扶養 105.08底時我們有送聲請狀到高雄家事法庭申請對父親減輕或免除扶養,於9月法院來文補正資料,我們亦在10日內補正完成,至今10月中了仍未接到法院的裁定公文,但社會局已經又來電話要我出面支付長照費用,以我目前的能力,實在無力負擔,之前聲請狀有附國稅局那邊申請的財產證明(無任何財產),也有附近三年的所得申報書 請問: 1.現在寫存證信函給社會局可以產生什麼效力? 2.在還沒收到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之前,有發存證信函給社會局,當法院裁定下來之後,若裁定結果是免除扶養,那裁定判決下來前的社會局安置費用,是否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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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18
律師您好: 我目前已婚,41歲(獨子),育有一女,太太目前正懷孕中,肚中有2位寶寶,在我學齡前父母就離婚,我跟著媽媽,父親當時不是犯法就是行蹤不明,債務還由母親幫父親還債,日以繼夜的工作,以致身體積勞成疾 105.07月接到社會局來函,說明已和母親離婚三十多年的父親目前被社會局安置在長照中心,社會局要我出面處理長照中心的費用,我及母親在8月中下旬有到社會局說明並要提出申請免除扶養 105.08底時我們有送聲請狀到高雄家事法庭申請對父親減輕或免除扶養,於9月法院來文補正資料,我們亦在10日內補正完成,至今10月中了仍未接到法院的裁定公文,但社會局已經又來電話要我出面支付長照費用,以我目前的能力,實在無力負擔,之前聲請狀有附國稅局那邊申請的財產證明(無任何財產),也有附近三年的所得申報書,我現在應該要怎麼處理才好呢?社會局若之後又來函,我一定要支付每個月的這個長照費用嗎?可以不理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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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17
目前正在提出免除扶養(父親)聲請狀,請問聲請狀內所?述的經濟能力狀況 1.須從出社會開始說明,還是就近三年內就可以,或者只要附上申報之個人所得稅之清單?2.所得清單內,另一半配偶的薪資高於聲請人,會不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決?3.關於經濟能力狀況這項說明,必須說明平常支出狀況嗎?還是不用?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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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21
我與先生目前育有一女,日前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但卻收到法院來文要補正資料,如 1.經濟能力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我先生年幼至成年這階段,相對人(我先生的父親)未盡保護教養過他的證明文件及證人 我們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時有附上先生的財產證明(資料是無),亦有附上公公當時在外簽的本票,債權人找不到我公公,於是找我婆婆要求償還債務 問題: 1.請問經濟狀況是指出社會至現在目前的薪資嗎?還是最近這一兩年的薪資?需要列出平常支出狀況嗎? 2.在我先生4歲時,公公與婆婆就已經離婚了,公公也因票據法被關,還有走私被關,其他時間行?不明,這樣要怎麼證明公公未盡扶養責任?存褶簿嗎?還有什麼可以左證呢? 3.證人需要1人或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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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19
請問父母離異30多年,從小跟著母親(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本人現已結婚生女,有一房子名字登記在老婆名下,母親離婚當時,離婚協議書有寫明”扶養與監護權”歸母親,父親離婚後戶籍遷出後行?不明;日前母親接到社會局電話,說今父親因中風生活無法自理,目前安置在長期照顧中心,父親的一些生活費要兒子來負擔(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社會局說我們既然無法出面解決,之後會把案子交給法官去判決扶養的問題 問題1:離婚協議書有寫明”扶養與監護權”歸母親,這樣可以達到”免除扶養”的義務嗎? 問題2:若我們以民法第1118-1抗辯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有”免除扶養”的勝算嗎? 問題3:如果真的判決應支付扶養費,只要名下有財產,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來支付扶養費,本身存款除了薪資無其他不動產,會扣到老婆和女兒目前的存款或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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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3
請問父母離異30多年,我從小跟著母親(父親未盡扶養義務),離婚協議書有寫明監護權是母親,父親離婚後戶籍遷出後行?不明;日前母親接到社會局電話說今父親因中風生活無法自理,父親的一些生活費要兒子來負擔,父親那邊的家人尚有阿嬤和叔叔們(各個生活都不錯,有公務人員退休或老師或主管),社會局說我們既然無法出面解決,之後會把案子交給法官去判決扶養的問題 問題1:(依現行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確實可主張因父母未盡到扶養義務,而請求法院減轉或免除扶養義務),要舉證多重大的情節才能達到”免除扶養”呢?有被國家判過刑坐過勞算嗎? 問題2:同上法則,父母離婚後,父親行?不明,在外面簽的票據債務都由母親償還,這樣可以達到”免除扶養”嗎? 問題3:如果真的判決應支付扶養費,只要名下有財產,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來支付扶養費,但即使先將不動產過戶,名下的動產包括存款及薪資,亦會強制扣款作為扶養費,以上這點屬”動產”部份的活期定期存款,若轉到母親或女兒名下,我還會被扣到存款的部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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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22
律師您好: 我是5樓住戶(剛買公寓未滿二年),樓下4樓住戶(搬來3年左右) 近日4樓在跟我們反應他們廚房有漏水情形 5樓:你們有這漏水情況多久了?4樓:剛搬來沒多久就有這狀況了 5樓:當時怎麼沒有跟我的前屋主反應呢? 4樓:因為當時還沒有很嚴重 5樓:如果是我們的水管壞了,為什麼我們5樓沒有漏水的問題? 想請教律師,對於這漏水部份,我們5樓有必須負責修繕嗎?我們買房到現在也過了前屋主對我們的保固期,也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謝謝律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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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