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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晞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5-08 | 最近登入:106-25-09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我方是債權人,已經開過一庭了,債務人第一庭時未到, 法官問我們要直接判決還是再給他們一次機會, 我方希望再開第二庭,因此法官也選定時間開庭 但那個時間有事情,沒辦法到,請求擇期開庭也太晚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 若開庭雙方都未到,法官是會依第一次的開庭作為判決,還是再擇期開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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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9-25
我方為債權人,欲拍賣債務人之違章建築,但認為強制執行的程序過於複雜,希望採取"以屋抵債"的方式  今有3問題請教各位律師: 1. 物權課時教授有說明因違章建築有經濟價值可以作為拍賣的客體,那麼是我方應舉證違章建築之原始起造人為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如果沒有抗辯則視為其為原始起造人?若我們需舉證,是否需要開庭請兩造說明? 2. 剛剛上述所提起的以屋抵債此事,應該如何執行? 是否還需開庭雙方合意?還是要寫流抵契約? 3. 倘今天要強制執行該房子,那是否需作假扣押?又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之處分的差異為何?為哪個行為對我們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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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5-01
對於債務人的本票已裁定,也已進行強制執行,仍無法滿足債權 惟現在欲以連帶保證人之財產來滿足債權(有連帶保證人的契約) 請問應當如何投入該契約? 也就是是要寫述狀紙開庭還是也可以跟本票一樣作裁定呢? 謝謝各位律師的熱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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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4-16
目前已取得本票確定證明書,也調閱到對方104年的財產 而在聲請債務人之財產時,法院要求進入強制執行的部分 想問諸位律師們: 1.聲請債務人之財產就等同於進入強制執行了嗎? 還是要在多寫一份強制執行狀? 2.債務人是個人債,但他是賣石頭的公司的董事長(獨資商),住居所等於其公司所在,可否主張公司內的石頭為債務人之所有?亦可否做假扣押他的股份讓他無法做買賣(怕他惡意脫產)? 況且他一直說這些石頭都是別人寄賣之,可否要求他舉證? 又石頭無號碼(不如土地有地號),該如何查封之? 3.目前是否已修法不可做指封的作為?(就是我可以在書記官的陪同下要求我要貼他家任何一物的查封條?指定要拍賣這臺電視.那臺冰箱等?)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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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30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 、要寫一份強制執行聲請書狀,附同執行名義,同繳納執行費等。二、可聲請 ... (恕刪) 請問無石頭號,如何查封之?
瀏覽:371
日期:105-10-30
我母親現在有兩項債務糾紛,本票裁定均以成立該債務存在 一項為本票新台幣210萬,另外則為新台幣300萬   *攸關本票210萬* 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但為公司董事長(掛名於其下) 1.若他有繼續保勞保,我們是否可以調勞保之明細,說明其是有能力償還債務而扣他勞保的1/3? 或是我們有其他方式去要求債務?   *攸關本票300萬* 2.如若我們曾經簽定契約說明,若債務人有債務300萬元,需以不動產(土地)過戶於債權人之名下 此契約是否成立,還是有違比例原則? 那當本票裁定下來以後,我們是否要開民事庭以此契約要求債務人過戶其之不動產? - 3.法院作的強制執行只有假扣押跟查封拍賣而已嗎? 而且是否需以動產為優先,若動產不足以債務,才會處分不動產?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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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03
我媽媽先前有借給原告錢,但金額有利息, 最終算出錢為新台幣210元整(有本票)   後來原告一直都不還錢(也和解過但協商破裂), 他是xx公司的董事長,但底下無任何財產,公司掛名也只有他一個   我們採用了本票裁定的方式,對方現在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 主張我們沒有借他那麼多錢,而且還要反告我們重利罪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1.對方提出抗告之後我們開庭應該如何應答?應提出何些證據? 2.由於資金來源是從六合彩的錢過來,要怎麼回答法官的資金來源? 3.媽媽是轉帳給他的前男友,前男友再轉交給原告,我們傳喚證人若他說出是六合彩簽訂,我們會有事嗎(前男友在我們家開莊)? 4.如果抗告不成立,我們會收到強制執行單,那我們後續應當做些甚麼? 5.如若他名下皆無財產,我們是不是拿到了這張也沒有用? (據我所知可以拿董事長的薪水1/3,但他只是掛名,財產已有查過,均為0) 6.若原告死了,我們可否找原告的兒子討債(在公告死亡3個月內)? 7.我們可否反告原告誣告(他告我們重利)以及背信和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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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