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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之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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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0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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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母親現在有兩項債務糾紛,本票裁定均以成立該債務存在

    一項為本票新台幣210萬,另外則為新台幣300萬

     

    *攸關本票210萬*

    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但為公司董事長(掛名於其下)

    1.若他有繼續保勞保,我們是否可以調勞保之明細,說明其是有能力償還債務而扣他勞保的1/3?

    或是我們有其他方式去要求債務?

     

    *攸關本票300萬*

    2.如若我們曾經簽定契約說明,若債務人有債務300萬元,需以不動產(土地)過戶於債權人之名下

    此契約是否成立,還是有違比例原則?

    那當本票裁定下來以後,我們是否要開民事庭以此契約要求債務人過戶其之不動產?

    -

    3.法院作的強制執行只有假扣押跟查封拍賣而已嗎?

    而且是否需以動產為優先,若動產不足以債務,才會處分不動產?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們指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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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0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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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是執行對方身為董事長的報酬。

    2、可以直接另外起訴要求對方履約。

    3、假扣押、假處分、本票裁定執行均可,執行標的我方可以要求順序,書記官或是司法事務官通常不會有意見。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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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0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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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以該董事所獲得之公司報酬來著手,第二張本票,若另有約定,則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先前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