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之後之事項
- 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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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0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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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現在有兩項債務糾紛,本票裁定均以成立該債務存在
一項為本票新台幣210萬,另外則為新台幣300萬
*攸關本票210萬*
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但為公司董事長(掛名於其下)
1.若他有繼續保勞保,我們是否可以調勞保之明細,說明其是有能力償還債務而扣他勞保的1/3?
或是我們有其他方式去要求債務?
*攸關本票300萬*
2.如若我們曾經簽定契約說明,若債務人有債務300萬元,需以不動產(土地)過戶於債權人之名下
此契約是否成立,還是有違比例原則?
那當本票裁定下來以後,我們是否要開民事庭以此契約要求債務人過戶其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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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作的強制執行只有假扣押跟查封拍賣而已嗎?
而且是否需以動產為優先,若動產不足以債務,才會處分不動產?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們指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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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0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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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以該董事所獲得之公司報酬來著手,第二張本票,若另有約定,則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先前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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