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Tik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12-31-08 | 最近登入:113-09-05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我收到的起訴事由有兩項,對方要求損害賠償,對方提出的 事由一: 對方指控我們在四年前將異物放在他們的餐具中,造成心理創傷。但實際 上並不是我們做的,且經過調查沒有任何人事物能證明是誰做的。而對方 持續毀謗我們,目前我們對他提出的誹謗告訴也還在進行,但對方直接在 民事起訴中明確說是我們並要求賠償,但沒提出證據。 事由二: 在學校體育課時,因打球不小心造成對方輕微抓傷,對方對我們提出傷害 告訴,經法官調查,判決書上寫實難認定有任何蓄意之可能。但對方卻在 民事起訴書上說我們是故意去傷害他的,並扭曲事實。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我在答辯狀中應如何應對? 1、民事追訴期是兩年,事由一是否已超過追訴期,或是有其他但書? 2、事由一對方沒提出任何證據是我們做的,我們需要自證清白嗎? 3、刑事判決明確表示無任何蓄意之可能,但對方在事由二依舊扭曲事實      我該如何答辯? 4、對方提出的事由一並無任何證據,而事由二也是扭曲事實,是否成立     濫訴,是直接在答辯狀中提出對方是濫訴嗎? 以上煩請回覆,非常感謝
瀏覽:49
日期:113-05-09
被告提交了聲請證人,書記官問我有沒有意見,我對對方聲請的證人 並沒有意見,請問各位: 1、我是寫一個無意見聲明就可以了嗎? 2、我是否可以在聲明中表明希望法官從證人那釐清的事情? 以上煩請各位大能回覆,謝謝
瀏覽:78
日期:113-05-03
各位好, 因之前在少年保護庭中,告訴人及其家長在法庭上陳述了不是我女兒做的事來詆毀我女兒,其家長另外有在FB張貼相關言論,所以我向對方提出了毀謗告訴。 昨天開庭時法官要求被告找律師寫訴狀答辯,並要求被告取得訴狀後給我們看,如我們對訴狀有反駁之處,法官也要求我們找律師寫訴狀。 所以我想問一下: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保護庭雖然是不公開的,但庭上有法官,兩名書記官,一名保護官及 一名法警。且對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主要對象就是法官及其在庭 之人,藉由毀損我女兒的名譽意圖讓法官加重裁罰。 1、以上意圖散布於眾是否成立呢? (不管FB的部份) 2、法官要求我們告訴人也要提交訴狀,是提交哪種訴狀? 3、請律師填寫訴狀的費用大概範圍是多少? 以上煩請各位解答,謝謝  
瀏覽:134
日期:113-03-01
各位好,想請問一下 1、因為算是被司法騷擾所以被告,開庭時法院將我們的個資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展現在原告面前,讓我們很擔心原告會對我們不利,有所擔心,請問這算是洩漏個資嗎? 2、原告開庭時提出了與案件無關且不是事實但足以傷害原告名譽的事情,這事情之前在公開群組已經被原告以文字的方式散播過了,只是因為當時不想提告後過了追溯期,現在對放在庭上又提出一次,我們是否可以提告公然毀謗呢? 以上煩請解惑,謝謝各位
瀏覽:155
日期:112-10-06
各位好,事由是這樣,因我小孩長期遭受到對方小孩不友善的對待。 所以我們有申請霸凌調查,但因當時沒有保留證據,所以調查結果是 不成立,學校有發調查結果通知書給雙方家長,密件等級是"極機密" 後來我小孩在體育課的時候因對方搶球的關係,為了怕被對方打到所 以不小心用指甲刮傷了對方,對方因此提出傷害告訴。 在開庭的時候對方家長為了要讓法官認定我們是惡意的,就將他們那 一份密件的"調查結果通知書"提交給法官。 所以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與被調查的案子無關的密件公文可以當作證據嗎? 2、對方將密件公文交給法官是否涉及洩密? 3、我們是公文內容的當事者,我們是否可以告對方家長洩密? 4、如果可以提告該如何提告? 5、另外如果是跟案件有關的"極機密"公文是否可以當證據? 以上幾點煩請各位答覆,謝謝
瀏覽:133
日期:112-10-03
各位好,想請教以下幾點問題 事因是在同校中有位家長因小孩間的衝突,故意針對我小孩提出霸凌,但學校經審查不認為構成霸凌,該家長就在全校及班級群組上不實指控我小孩惡意攻擊或霸凌他的小孩,把事情鬧到連教育部都知道,學校迫不得已啟動霸凌調查,但調查結果都是沒有這件事或是與對方提出之事實不相符,完全跟對方在群組中所述不符。 這件事弄得大家都很不愉快,最後我把小孩轉學了,本不想再追究,但對方依舊又在另外的事情上找麻煩,所以我想請問以下幾點: 1、我小孩未滿12歲,我是否可以代替小孩去警察局報案而小孩不需要到場? 2、開庭時小孩是否可以不需要到庭,是否可以由我代替出庭就好? 3、小孩是否有非得去警局或法庭的時候呢? 以上幾點煩請各位解答,謝謝
瀏覽:124
日期:112-09-27
各位好,我的問題主要緣由是我跟包工頭簽訂了自地自建合約,合約中有明定施工規範。 第一個想問的是: 合約中配電管路規格要為6分配管,另外排水管路需照設計圖施工,但在施 工當下水電表示排水管路無法照設計圖施工,且配電管路只能用4分,不接 受就沒辦法施工,當下我只能同意,但包工並沒有對此減少費用。目前房子 蓋好也付完尾款了,請問我還能追就這部份與合約不符合的責任嗎? 第二個問題是: 當初合約簽訂電源的進屋線是22平方電線,水電在施工時只將22平方電線 牽到電表下方二次側,電表上方一次側到台電端都是14平方電線,包工說 電表上發一次側到台電電線桿都是台電要負責換的,但台電表示我家的電 線桿是私人桿,且台電有所謂的責任分界點,分界點後到電表前一次側這 段是進屋線,是屋主的責任。但包工不承認這段線路,請問該如何處理? 第三個問題是: 我的合約中有明確寫到完工後電路及水路有一年的保固,但我家電路不穩 請包工來處理,包工推託是台電的問題,都不處理,請問我該如何做? 我 是否能因為包工的不積極要求解除保固,並要求退回部份費用作為補償? 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瀏覽:130
日期:1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