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求提供訴狀
- T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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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0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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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因之前在少年保護庭中,告訴人及其家長在法庭上陳述了不是我女兒做的事來詆毀我女兒,其家長另外有在FB張貼相關言論,所以我向對方提出了毀謗告訴。
昨天開庭時法官要求被告找律師寫訴狀答辯,並要求被告取得訴狀後給我們看,如我們對訴狀有反駁之處,法官也要求我們找律師寫訴狀。
所以我想問一下: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保護庭雖然是不公開的,但庭上有法官,兩名書記官,一名保護官及一名法警。且對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主要對象就是法官及其在庭之人,藉由毀損我女兒的名譽意圖讓法官加重裁罰。1、以上意圖散布於眾是否成立呢? (不管FB的部份)2、法官要求我們告訴人也要提交訴狀,是提交哪種訴狀?3、請律師填寫訴狀的費用大概範圍是多少?以上煩請各位解答,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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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0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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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本件需釐清究係訴訟上攻防?抑或有妨害名譽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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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誹謗罪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告訴補充理由狀,費用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報價給您
2、另外,您提到的部分屬於法律解釋問題,受限於網頁篇幅,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由律師幫您模擬開庭,討論訴訟策略,爭取對方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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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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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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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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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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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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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3-01 18:26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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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關於你的問題:
保護庭雖然是不公開的,但庭上有法官,兩名書記官,一名保護官及一名法警。且對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主要對象就是法官及其在庭之人,藉由毀損我女兒的名譽意圖讓法官加重裁罰。1、以上意圖散布於眾是否成立呢? (不管FB的部份)2、法官要求我們告訴人也要提交訴狀,是提交哪種訴狀?3、請律師填寫訴狀的費用大概範圍是多少?二、律師回答如后:1、以上意圖散布於眾是否成立呢? (不管FB的部份)==>依你說的情況對方雖有損及名譽但不會有散布於眾之意圖,雖無刑責但可考慮為民事上請求。另,如對方虛構事實誣指你的女兒,則是討論對方有沒有誣告罪的問題(如果提告之人未滿18,少年事件的用語是「非行」)。2、法官要求我們告訴人也要提交訴狀,是提交哪種訴狀?提交「告訴理由補充狀」。3、請律師填寫訴狀的費用大概範圍是多少?每個律師不同,這個部分你如果約時間諮詢,諮詢後我再跟你報價。本所諮詢費會可以在後續代撰書狀或委任費用中扣除。三、我有寫一篇「少年事件可能處分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 lawyer660129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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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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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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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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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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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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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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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郁珊 (黃郁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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