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多前有在大買場偷過東西(初犯),判決拘役20天折易科罰金20000;第二次在今年9月,去店面偷東西(2百多元,已經和解,還沒有判決);第三次在今年11月跟第一次在同一個賣場被抓到,東西拿在手上。上面用賣場DM蓋住,一百多元的物品,如果沒有與對方和解(對方要求三萬元),那麼會判抓去關嗎?(6個月以上?)
第二次跟第三次這樣算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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