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管委會有備案,要有總幹事嘛?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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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3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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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 組織。第十一款: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 司。
是以,所謂總幹事應係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法律並無社區一定要聘請總幹事之規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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