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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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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0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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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原先在朋友家聊天 之後我弟的女性朋友 打電話來 要我們去接她   不過當時很晚了<凌晨兩三點拔>  最後我弟還是去載她了   之後回到我家 我有問他要不要回去了 他說很無聊 他不想回去 

    之後我在房間睡覺 她突然跑進來 之後在我身邊磨蹭 之後我們有發生性行為(他當時未滿16歲但我不知道,我今年八月才滿18 那是去年八月初的事那時我還未滿17歲)

    最近他因為常常不回家 家裡的人報警 他被少年隊的抓到 把有跟他發生性行為的人都供出來

    結果前幾天警察叫我去做筆錄 我才知道 那個女生在筆錄內提到 我強姦

    筆錄有承認有跟他發生性行為

    做案的時候未滿17歲 是依當時的年紀嗎?

    他說我強姦她 但我真的沒有

    如果他沒證據說我強姦她 應該不會成立拔?

    當時未滿18歲 這樣最多會背判多久阿?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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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1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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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雖然你可能沒有強迫對方,但是因為對方未滿十六歲,所以你還是會構成與幼女性交罪。

    你犯上開犯罪時,尚未滿十八歲,未買十八歲之人犯與幼女性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對方提起告訴才會有處罰,且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從對方知道的隔日起算。你可以計算一下,是不是已經過了告訴期間。

    最後,如果你是強迫對方與你發生性交的,且警方有相當的證據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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