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2012美容展期間有刊登一台儀器的說明於大會場刊上,因為稿件並非公司所製作,現在收到通知說:這台儀器的說明,屬醫療器材,違法刊登,最高處60~2500萬罰款. 4/18需要到案(衛生署)說明,我方該有如何作說明,可以避免罰款????????
因為敘述的文案是外包的學生美工上網去抓別人網頁的資訊,因此,我是否可從哪種方式切入點,進行4/18到案說明的內容,例如:儀器的進口貨單說明,還是?當時美工上網去抓的別人網頁資訊說明.該如何進行下一步,是比較安全的??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4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30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5 名 目前評價 25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590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512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724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104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