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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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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0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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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不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