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十一月二十一號被警方帶去作筆錄指證 當時在上班 我請假配合調查 也有驗尿呈陽性反應 警方拿九月十八的監聽譯文讓我說明與指證 我也照實說明 我也從九月十八 警方未發覺之前 都有去醫院作治療 所以想請問律師 我緩起訴 期滿但未滿五年 也未申請過第二十一條 這次再犯能適用第二十一條與第十七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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