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們好:
我的父親今天早上提告我棄養,下午我去警察局做了筆錄。
我父親從我國小三年級就離開我們母子三人,已經離開26年左右,如今卻提告我們棄養,想請問律師們,除了我跟我弟還有我媽媽三個人的人證之外,還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呢?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可免除(民法第1118條之1),另外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亦有類似的不罰規定。所以應朝提告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方向來舉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提出您父親未扶養過您之證據。如您戶頭之金錢都是您母親提供或您學費均由您母親支付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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