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罰性違約金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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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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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又若您對懲罰性違約金不服,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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