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屬於有限公司,為三人合夥之關係
請問若自民國90年5月1號拆夥,那對於拆夥之前的合夥關係,對於其公司的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有疑問。請問現在是否會面臨到請求權時效的問題??那可追朔之會計年度為幾年??是自合夥關係開始追朔,還是有其時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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