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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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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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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關於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偽造之身分證替大陸配偶辦居留證.使其來台.是否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項 .若是 . 是否通用第79條罰則

     

    因犯罪事實而遭強制出境.是否會影響下次申請來台長期居住的許可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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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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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違反台灣地與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適用第79條規定之罰則,又陸委會就大陸配偶如犯微罪(車禍傷害等)被判拘役緩起訴等,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5條規定,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將不被許可,並管制1年至5年始得再申請入境。但此舉恐影響家庭生活,且與外籍配偶的制度(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者,始得撤銷居留許可)不一樣,因此陸委會與移民署會商後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得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及公布解釋令,放寬大陸配偶如因微罪,將不會被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亦不用出境。惟若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比較困難了,除非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再陸委會並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4條規定:外籍配偶如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移民署限令出境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給予外籍配偶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兩岸條例第18條增訂,大陸配偶經獲准居留者,如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或事實證明有犯罪行為,或依事實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而須強制出境,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移民署得召開審查會,給予該大陸配偶陳述意見的機會。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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