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於八年前被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但因判決書是寄到舊戶籍地,所以父親並不知情。日前收到執行命令書,才知道自己股票已被執行要求不能買賣,這才知道自己被告。申請閱卷後,發現是媽媽的債權人以媽媽開的銀行支票告爸爸為連帶債權人,但支票上也沒父親印章,父親也不知情,所以現在收到執行命令,有點錯愕。請問我爸爸可以聲請異議嗎?或有自救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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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確定後很難救,
除非你可以證明當時已經遷出舊戶籍地,否則支付命令已經有效送達
至於你父親沒有簽名的抗辯,那是比較後面的攻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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