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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監護權是否有勝算

  • 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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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1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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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與先生因為吵架不合,我搬回娘家居住(已經一個月多),因為小孩才2個多月,因為喝母奶我帶在身邊,沒有阻擋過先生家人來看小孩,但先生未成來看過孩子,除了有一次去醫院打預防針有再醫院看過一次,如果我先生去申請離婚監護權官司我會有勝算嗎?已雙方經濟條件上來說,我們結婚不到一年他換了十個工作有存款約60萬,現在工作一個月約有34000上下,而我是一直一來從是美容(在娘家有個人工作室),每個月約有三萬(懷孕期間有收入減低)而我存款都是在保險躉繳上(約60萬)這樣監護權我會有勝算嗎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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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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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如同洪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您先生如欲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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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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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離開戶籍地是指我沒有住在戶籍地嗎?假如他去提告而我因為不再戶籍地居住,所以怕法院寄傳票而我不知前提下去牽出我的戶籍會有所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