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於10月中旬口頭向公司表示將於11月底離職,讓公司能有時間儲備人力。但公司卻在10/26告知我在10/31離職,請問這樣屬於公司資遣我嗎?
另外,公司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我,但未註明離職原因,這樣算是我自願離職嗎?
還有公司並沒有和我簽任何合約。
謝謝
您好!您可以不接受10/31提前離職,但若公司提出10/31而您也同意,就是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不能夠任意反悔,那也不算資遣。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48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55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87
陳瑀 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0930299563
第 4 名 目前評價 45
張哲軒 律師
竣元律師事務所
0983131519
第 5 名 目前評價 35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790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87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1280
第 4 名 目前積分 226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