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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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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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未成年子女改姓問題,若對方不同意改姓,建議或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又若已定監護權,除非對方能依民法第1106-1條規定,提出「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能證明」,並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否則目前您取得監護權。
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1106-1條: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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