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權問題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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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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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探視權是不能剝奪的
對方有義務要協助小孩讓你帶走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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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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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4 10:41 最後編輯日期:104-02-2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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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酌定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為此,建議閣下應具狀遞送法院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以維護您與幼兒間親子關係之權益。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協助 !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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