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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能請求法院重新幫我明定探視權

  • 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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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30 05:54 
  • 文章人氣:439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我有關於探視權的問題想請教您!就是我與前夫有一個兒子在103/11月離婚時因前夫是獨子於是小孩監護權在他那,當時我會答應週一至週五可通電話,六日只擇一日探視兒子2小時左右是前夫說小孩他顧而他是上一天休一天的班我給他方便的且當時對方也承諾當時不會讓我帶兒子出門,但日後絕對有機會的,我信他們的話,心想也許他們是要讓孩子習慣沒我在身邊所以才這麼做的,直到今年過年我請他讓我帶兒子回我家讓我奶奶看看他卻說帶兒子出門的事以後不用談了,不可能讓我帶的,我才覺得我被騙得很慘,時間經過快兩年至今我還是只能一週陪兒2個多小時連牽兒子在他家門外散步也不行,而每次我得離開時兒子總是哭又鬧的我當然會不捨但對方連我安慰兒子的時間也不多給,還叫我要提早跟孩子講我要離開了,每次兒子都會難過的先問,媽媽您等一下又要回家嗎?這些日子我心已經碎到不能碎得一直重複這種行為,本來我是要讓兒子知道他也有媽媽很愛他,結果對方這樣,讓我感覺我好像一直再傷害兒子,深怕兒子反倒認為我不愛他每次來一下馬上就要走。我真的不知如何是好,我好傷心請您幫助我如何做才能使探視權能如一般規定呢?

  • 怡均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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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30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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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您可向法院提出聲請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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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30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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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按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酌定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為此,建議閣下應具狀請求法院(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以維護您與幼兒間親子關係之權益,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即可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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