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工安事故
- 葉鞠萱 (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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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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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圈圈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想請教個問題
公司有承包一件工程,我們有請下包承接做某一部分的工程, ... (恕刪)
如果貴公司沒有法律顧問, 可以先打至本所詢問, 因為已經有人過世了, 賠償金額一定不少
跟據勞工安全衛生法, 雇主是有連帶責任(監督), 這個部份牽扯很多, 也要看當時事發狀況(施工機具管理歸屬), 跟您跟您下包商的合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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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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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另外,勞工安全衛生法也有相關的連帶補償規定。
貴公司將承攬的部份工作交由他人在承攬,對於因為施作過程所生的勞工職業災害,貴公司應與該勞工的雇主負連帶的補償責任。只不過,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二項規定,該部償部分可以像最後承攬人求償,也就是說 貴公司如果支付了相關的補償費用或由保險公司代為補償後, 貴公司或保險公司得向該勞工的雇主請求補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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