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 婚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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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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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 項所明定。此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故如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倘雙方有責程度相當,仍應准其各自請求離婚,方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又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 魏克仁律師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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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還要看整體婚姻狀況
如果對方無法舉證你對婚姻有什麼重大破綻
要離婚成功是不容易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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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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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不想離婚的話,攻心為上。
二、有的人一方面不想離婚,一方面又不想討好對方,這個要做一個選擇。
三、無論如何都要愛自己。
四、如果沒有生小孩而雙方已鬧得很厲害,請三思再決定是離或不離。
五、關於離婚的相關權利要先了解,例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精神上賠償。就算是不離婚,搜證的部分建議還是先做。
六、再說一次,如果不想離婚的話記得攻心為上。
七、要贏回這個男人還是放他走你要自己決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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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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