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致死之法律問題
- Li 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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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3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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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公家機關,具公務員身分的主管利用職務之便,以強迫方式要求下屬在體力無法負荷的情況下超時加班工作,並發給加班費,下屬經向主管表明因體力無法負荷超時工作,亦無意願賺取加班費,但主管仍以強迫之方式要求超時工作並領取加班費,下屬先前曾有因超時工作出現身心過勞之身體損傷就醫紀錄,並有醫師診斷證明書,而主管不顧下屬體力不堪負荷之情況繼續以職務上的權勢強迫下屬超時工作領取加班費,且告訴下屬有給加班費就是要繼續工作,領加班費不工作就要接受懲處.
請問具公務員身分的主管是否涉及利用職務之便意圖致人於死(過勞死)之相關罪刑?
致人於死的方式有很多種,此是否屬於利用職權致人於死的方式?(明知下屬有過勞情事,進而蓄意強迫給加班費強迫超時工作直至過勞死為止)
又公家機關與私人公司發生此情事的話, 法律上有何差別?
- 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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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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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
勞動者本身是最了解自己健康狀況的人,能否負荷超時加班自己最清楚.
如果勞動者為了賺取超時加班費而自願超時加班工作進而導致過勞死,那是勞動者自願的,雇主或主管可能只有涉嫌過失致死,並無蓄意致人於死.
但如果勞動者自知體力無法負荷,無意願賺取超時加班費也無意願加班超時工作,雇主或主管卻以強迫之方式要求勞動者繼續超時加班工作最後導致過勞死,雇主或主管可能涉嫌蓄意致人於死之殺人罪.
可能不會有雇主或主管會承認有強迫勞動者超時加班工作之行為,所以重點在於勞動者或其家屬如何能證明不是自願超時加班工作,而是被雇主或主管強迫超時加班工作的.
現在法院都是看證據的,是過失還是蓄意的,一切都要看證據,勞動者可參考以下作法:
以口頭告知雇主或主管自己身體無法負荷超時加班工作,所以無意願超時加班工作,同時錄音或錄影存證,若雇主或主管仍然強迫勞動者超時加班工作進而導致過勞死,實屬蓄意致人於死之嫌疑重大,錄音或錄影檔可為證.
以書信或簽呈告知雇主或主管自己身體無法負荷超時加班工作,以此存證自己無意願超時加班工作,若雇主或主管仍然繼續強迫勞動者在體力無法負荷情況下超時加班工作導致過勞死,則雇主與主管蓄意致人於死之嫌疑重大.
參考日本與韓國之法律,雇主惡意強迫勞動者超時加班工作最後導致勞動者過勞死,雇主會被處以刑事責任.
以上屬於個人之淺見, 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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