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段婚姻有2名子女 , 女方在孩子未滿周歲就已離開家庭 , 我目前也再婚 , 孩子也即將上小學 , 但戶口名簿上始終有那個孩子不認識的名字 , 想要透過目前妻子的收養來改變 , 妻子也同意
目前想詢問的是 , 是否有可以不經過原母方的同意書與出庭的方法 , 就完成收養程序的辦法 ?
或是若委託律師處理 , 經由律師全權處理 , 是否可以雙方不用見面 . 謝謝...
您好,未成年人之收養程序,原則上還是要得到原生父母雙方之同意。
收養原則上需經生母同意,例外則需有民法第1076-1條規定之情形,經法院許可才能有效收養。全程可委託律師處理,減少雙方見面的尷尬,並可協助評估確認是否符合例外不需生母同意的情形而獲得法院許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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