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身邊有一個案例令敝人心生疑惑
A公司與甲簽訂留才合約兩年
條約內指出,簽約金分兩年發放,發放時間於第一年與第二年年初。若甲自行離職或遭解職等因素導致合約項目無法完成,則甲得退還所有簽約金。
若甲自行離職則為主動違反合約,所以簽約金需返還還算合情合理,但小弟好奇的是若A公司不論以任何因素將甲解職(是否為資遣),主動違約方為A公司,為什麼還是甲得退還所有簽約金呢?
小弟知道若有簽約則以合約內容為主,只是單純想討論這是一個公平的合約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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