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弊公司的做法有幾個問題如下:
1.公司將員工底薪撥出部分當加班費,並規定每月加班須達一定時數才會將撥出的部分還給員工,未達到就直接扣除,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2.部門(非全公司)即將從中和搬遷到桃園八德上班,主管無視員工意願且不溝通,直接將搬遷名單送出,我們無計可施只能到桃園上班,聽主管說,勞基法規定搬遷距離在25公里以內,員工不願意過去上班也不會給資遣費,真的有這條文嗎?(我查不到這條文)
3.部門搬遷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僅提供交通車,沒有其他津貼,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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