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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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3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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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借名登記」,實務上見解為: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訴訟上主要是證明上開黑體字之內容,故須提出由主張借名登記之其他兄弟姐妹提出「管理、使用、處分之證據」,如該不動產稅務之負擔、購買資金來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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