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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棄養 斷絕父女關系 拋棄繼承

  • 陳橋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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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7 18:21 最後編輯日期:105-02-1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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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的父親從小就跟外面的女人跑了  沒養過我

    我的教育費  父親也從未付過

    父親曾和地下錢莊借錢 地下錢莊的兄弟 常來住家丟石 潑油漆 後來只好賣房子

    讓我從小對父親生俱恐懼

    現在我結婚生子了   父親卻一直和親契 打聽我的住處 要找我

    也會到戶政詢問我的戶籍地址

    如今我的孩子 即將就學 不得不登記確實住家

    他有殺人未遂 竊盜 逃兵 等多項前科

    我只希望他不要來打擾我

    想要辦理棄養  斷絕父女關系  拋棄繼承

     

    OS......我用我先生的帳號發文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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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7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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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法律上沒有辦法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免扶養義務。 拋棄繼承只能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繼承發生前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若有騷擾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辦目前看不出來有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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