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擔保/拋棄繼承

擔保/拋棄繼承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1-07 18:40 
  • 文章人氣:29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若有需要,原則上建議所有順序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之配偶)均需辦理拋棄繼承。關於配偶原先所負連帶保證責任乃係依其保證契約之關係,於被繼承人生前即已就其保證之部分承擔全部之清償責任,故考量配偶是否拋棄繼承,應先確定是否被繼承債務部分除其配偶連帶保證外之債務再無其他債務,再者,若全體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將無法承受,就此亦應加以衡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