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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 105-06-01 00:43

各位律師好:

最近找到一份工作,並且已經一個月了,我仍在試用期中,前天收到人事保證書,並且須給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故有以下疑問,希望律師可以幫助我解惑。

1.我是否可以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對我的工作會有什麼影響,可以因為這樣辭退我嗎?

2.因為我只有簽過新進人員資料而已,勞動契約書沒有寫過,我也算是正式雇用的員工嗎?

3.我知道保證人賠償損失,只限於受僱人一年份的報酬總額,此保證書也適用嗎?  例外是指在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嗎?

4.文件上沒有定人事保證期間 ,所以保證人可以隨時退保?

5.若發生賠償問題,公司可以略過我,直接找保證人賠償嗎?

6.『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他項方法是指什麼?指受僱人無賠償能力或逃跑嗎?若雇用人沒錢,但有心負責,這樣公司還是會找保證人索取賠償嗎?

 

以下為人事保證書內容

 

【 人 事 保 證 書 】

 本證人__,今保證____君在____公司服務,

願完全承受下列條款之保證責任

一、 保證被保證人能確實履行下述義務:

      .遵守公司一切規定,並不洩露營業秘密,決不利用工作關係,私自             獲取不法利益及虧短公司款項。

      .離職時,一定負責將經手客戶、款項、研發及一切有關職務關係之             資料,忠實列冊移交;如不忠實履行義務,以致有所損害時,保證人           願立即履行賠償並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

      .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

二、 被保證人職務或服務地點遷調時,保證人責任不變。

三、 被保證人換保或離職時,願經過2個月,經查明確無保證人應負之責任          時始將保證書返還。

四、 保證人如欲退保時,願先通知並經保證人換具新保證書2個月後,方得          解除責任

 五、 保證人均願付連帶保證責任

 

 

          被保證人:                      保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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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看了那麼久的文章,我只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希望藉由各位律師高手幫忙解惑,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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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屬於試用期,雙方隨時都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至多只是有無資遣費的問題,所以我方可以拒絕簽署,公司也可以選擇終止契約

2、倘若雙方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必須試用期期滿才算是正式員工。

3、賠償金額倘若沒有另外約定,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當年報酬總額為限。

4、沒有約定期限,就回歸法律規定的三年。

5、可以,因為有約定先訴抗辯權的拋棄。

6、該法律規定在該保證書中已經透過先訴抗辯權拋棄。

7、該保證書有諸多不合理的條款,如拋棄抗辯、無條件接受調動等,您可自行斟酌是否要成為正式員工。

一、關於「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二、 被保證人職務或服務地點遷調時,保證人責任不變。」這個部分有一點問題。

二、如果公司要你去做你超級不喜歡的工作還眨低你的尊嚴,或是把你調到荒山野嶺四下無人的鬼地方還不貼你油錢,這樣你真的能無條件吞下去嗎…怎麼想都覺得這樣會有問題。

三、雖然這個部分有一點問題,具體還是要看公司跟你是怎麼談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此種人事保證書的目的,係要求員工找到第三人簽署保證書,以擔保將來如果員工有因為該保證書所列情形而致使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可以對保證人求償

老實說,如果你是到該公司擔任總經理或是年薪數百萬可以輕易地處分公司資產的工作,那簽署這樣的保證書還說得過去。如果你只是擔任個小員工,薪水也只有幾萬元,建議你(不要昏了頭隨便找人簽)還是另外找其他好工作算了,這類的公司老闆通常不是寬大為懷的人,將來很可能因為雞毛蒜皮的問題而對你和保證人起訴。

如果這家公司是我的法顧客戶,我會建議不要拿這樣的保證書給員工簽署,以免造成外部對公司有不良的評價、找不到員工願意來工作(因為不論是高階或低階的小員工都很難找到保證人)、或使得員工流動率過高(薪水與風險的對價不對等)及後續勞資糾紛提起訴訟而大幅提高了公司的人事費用

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萍萍 105-06-19 19:46

各位律師好,我上次有發過人事保證書的文章,之後有跟公司繼續溝通過,他們也有再討論後,將人事保證書略有調整,將無條件更換工作地點移除,但是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仍是在。所以我有以下疑問:

 

1.拋棄一切抗辯權,到底保證人有哪些權利?一切抗辯權就全部包含保證人全部的權利了嗎?

我好像有查到抗辯權、抵銷權、拒絕清償權、先訴抗辯權,還有其他的嗎?

2.所以拋棄一切抗辯權等同於保證人的權利全部都放棄 ?所以就變成單方面公司說賠多少,保證人就賠多少,不能談判,也不能走法律途徑嗎?

3.公司跟我說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有接觸公司的資料,所以還是需要簽,這樣我真的要簽,而不能主張我還是試用期嗎?

4.若我因此而被辭退,我有權利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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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 105-06-19 19:56

忘記先跟各位看過的律師說謝謝了,謝謝各位律師幫助我,非常感謝你們花時間看我的問題,

真的非常謝謝你們。

yoz 105-03-31 14:58

想請問各位前輩:

奶奶被叔叔騙去當連帶保證借錢,奶奶親口承認說他有簽了兩張100萬的本票,但我今天去閱卷時,發現本票是兩張各為156萬的金額,並非100萬。再者,本票上面並非奶奶的字跡,可是上面有按指紋(不知是否真假),但因為當初債權人申請本票強制時,法院來函因奶奶不懂所以沒有理會,那現在法院已經排定查封土地的時間了(因奶奶名下有兩筆土地)。奶奶因為都被叔叔騙著打轉所以目前也無法直接問奶奶實際情形。

想請問下列兩個問題:

1. 假設兩張本票的確是偽造,是否要另外打刑事訴訟?

2. 如需另打刑事訴訟,那土地查封的事宜是否可以暫停?還是必須繼續進行??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16:14

要應對強制執行應先提出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另外 應先確認是偽造,再提出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告訴,以免自己觸犯誣告罪。

你好:

若簽名係遭偽造,刑事上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民事上要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後,法院會依職權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若無,可聲請停止執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1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

2、至於刑事的部份,建議可以等到民事案件審理的時候,再依據事證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2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針對強制執行之部分,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擔保停止執行;刑事部分,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dwin 104-12-24 11:57
請問一下,一般連帶保證都是指對於金錢債務金錢賠償連帶而言 但如果被保證人無法完成某項工作或是履行某種業務或工程,連帶保證人的含義也是可以包含應該要代為履行完成該工作業務嗎? 當然前提是保證人也可以做到 還是僅只金錢債務而言?
沈恆 (沈律師) 104-12-24 21:47

您好!

要先看雙方保證契約內容如何約定,有約定需代為履行就依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就依照民法第739條以下的方式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戴戴 104-10-15 14:00

您好,我是剛出社會一年的新職員,在任職的公司剛好做滿一年,但我今天收到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公文內容說債權人可扣我新水的三分之一,總欠款金額達2百多萬!!

我問了家人家人說以前在我國中的時候有帶我去作房貸連帶保證,當時我未成年是否能解除執行命令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4: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主張父母親非為子女處分特有財產,該保證行為無效,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2、不過倘若已經經過訴訟程序了(就您所述的已經是執行程序),則要另外提起訴訟救濟恐有困難

您好:

您可主張父母當初之代理行為與您之利害關係相反,應不得代理,所以該代理行為無效,故連帶保證責任亦應不存在。

Tracy 104-08-06 22:27

公司向銀行融資借款未償還,連帶保證人收到銀行存證信函之後,連帶保證人銀行帳戶就被凍結、房子假扣押並貼上封條,公司與銀行協商後,日前通知要解除假扣押,請問:

1、要解除假扣押連帶保證人要準備什麼文件?解除程序如何?

2、公司如繼續經營,連帶保證人該如解除連帶保證責任

(本人沒有法律知識,上述用詞如有錯誤或不當,請指教並告知正確說法)

小陳 104-05-06 05:03

請問一下:

     我有一張支票於一年內經提示跳票,而支票自始即有保證人支票背書連帶保證(並非前後手背書轉讓行為),請問對於向背書人即連帶保證人主張連帶責任權益有無時效注意問題?請不吝指教說明,非常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5-06 06:08

您好!

支票並不適用票據保證的規定,只能依背書來處理,執票人對背書的前手追索權時效是4個月。但是如果因保證人的簽名而造成背書不連續,您可能已經喪失票據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iki 104-01-27 17:30

請問律師

1、二人共同簽發本票,是連帶保證嗎?

2、本票上加註連帶保證人,有效嗎?

3、票據第5條和第58條的保證一樣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1-27 23:38

您好!

1.  兩人共同簽發本票,兩人應連帶負責給付票款,但這是主債務,不是保證。
2.  本票可以由債務人以外之人擔任保證人
3.  主債務跟保證債務當然不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0953298545 104-01-22 22:38
我想請問 保證依照先訴抗辯權的有無可以分為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依保證人的多寡又可分為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 我想問說單獨保證係指只有一位保證人 他跟債權人之間可以是普通保證或是連帶保證 這樣的觀念是否正確? 另外共同保證係指保證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那這些共同保證人債權人之間 是否也可以是可以是普通保證或是連帶保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3 09: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簡言之,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其餘均與保證相同、共同保證係指保證人間連帶負責。

2、不過現行實務上對於連帶保證的效力仍有不同見解,認為連帶保證就是連帶責任而不是保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晞 103-10-21 22:21

1.我來台南讀書,爸媽他們用我的名字租了一個套房,只有緊急連絡人是寫他們的名字,那如果我沒跟他們說就搬離,另找住所會怎樣嗎?(以我的名字租屋)

2.他們要告我男朋友和誘罪,但沒任何對話叫我搬離那邊,或是離開家人這類的話,就只有普通男女朋友的對話跟合照,能成立嗎?(我19歲男朋友25歲)

3.如果他們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跟大樓管理員要我家鑰匙擅自進入我家,有構成甚麼罪嗎?雖然是監護人,但我已滿18歲。

4.如果我爸賞我巴掌,捏我耳朵還有罵我犯賤(但未錄音驗傷),還有動不動就毫無預警出現在我家,傳一些類似以法律威脅我的話,令我自己想要遠離,他們有構成甚麼罪嗎?

5.他們逼我說出朋友的聯絡方式並且常常打電話騷擾,完全無顧人家的感受以及影響到人家的生活。

6.用盡各種方法阻擋我交男朋友與朋友的權利,完全無視我的隱私權。

以下是我媽對我傳的訊息

很多事看似不重要,但一不小心自己啟動了刑法,渾然不知,那才慘呢。白紙黑字這是法律基本法,再深入就是通聯,監視器,人證,物證這是刑法最簡單的,法定代理人是父母,連帶保證如有簽字,今天如果你有事,連帶就有刑事責任,你搬動誰幫忙如我們不知,刑事訴訟就啟動。

以監護人身分威脅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1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若男友並未使您脫離父母之監督範圍,並不會有和誘罪之問題。

您爸媽打您,可能有傷害罪相關犯罪之成立可能;又若是在公開場合辱罵你,也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1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即使您父母對您男朋友提告,亦不會成立相關犯罪之,再者,您父母對您之管教行為或許過當,但亦尚未構成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iki 103-09-25 17:41

我公司在內湖,客戶公司登記地在桃園,客戶的負責人地址住台中,客戶欠我貨款12萬元,沒簽合約,只有訂單貨送台中,客戶負責人有簽連帶保證函,保證函約定管轄法院是士林法院。

基於裁判費其實差沒多少,支付命令500元,起訴1000元,因為聽說支付命令的專屬管轄的話應該要在台中,但客戶又登記在桃園,我不想對客戶公司及負責人發了支付命令後跑桃園或台中訴訟(如果沒有異議其實是沒關係,就怕他會異議)。

請問,我該用支付命令,還是直接在士林法院對負責人提民事訴訟就好?反正負責人有簽連帶保證函,就不用對公司催款了嗎?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06

如果確認公司也沒有錢的話,直接在內湖簡易庭起訴即可

支付命令的好處是,如果對方沒有異議,就確定了

省去打官司的時間跟費用,

如果你覺得對方反正都會異議,那就直接打官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提支付命令,蓋若直接起訴進入訴訟程序,需要耗費較多之成本,如聲請支付命令可碰碰運氣,一經確定即可執行。

小迷糊 103-09-14 19:46
你好:請問一下 問題是: 1.老爸替兒子擔保,可是銀行有向兒子追債,兒子還有財產,但還沒向擔保人追債 想請問擔保人是一輩子的還是有期限的? 2.但擔保人死亡了兒子?有辦理限定繼承保人財產在今年6月賣掉了 想請問銀行會不會在追討其他兒子? 3.擔保人有期限的嗎?15年止嗎? 《1.只知道老爸替兒子擔保,也知道銀行有向兒子追債但兒子還有財產,也讓銀行做了假扣押了 2.其他兒子只知道老爸替兒子擔保不知道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想請問連帶保證有期限嗎?一般保證有期限嗎? 3.保證人死亡,兒子有辦理限定繼承當時也有登報,可是只知道銀行都沒有追討?想知道登報有效果嗎? 4.保證人財產在今年6月賣掉了這樣銀行還會不會在追討其他兒子? 5.其他兄弟只知道擔保以超過15年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5 09: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保證倘若沒有約定期限,基本上就是依據主債務時效+1個月處理。

2、保證債務可以被繼承,因此被繼承死亡之後,子女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則還是必須依據限定繼承的規定繼承債權債務

3、登報沒有法律效用,必須依法辦理繼承才有。

4、有關於該保證契約究竟為連帶保證還是保證、相關期限為多久、被繼承人何時死亡、多少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如何辦理等均未見詳細說明,因此無法做詳細分析,本文建議應該備妥相關文件之後,尋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迷糊 103-09-14 15:27
你好:請問一下 問題是: 1.老爸替兒子擔保,可是銀行有向兒子追債,兒子還有財產,但還沒向擔保人追債 想請問擔保人是一輩子的還是有期限的? 2.但擔保人死亡了兒子?有辦理限定繼承保人財產在今年6月賣掉了 想請問銀行會不會在追討其他兒子? 3.擔保人有期限的嗎?15年止嗎? 《1.只知道老爸替兒子擔保,也知道銀行有向兒子追債但兒子還有財產,也讓銀行做了假扣押了 2.其他兒子只知道老爸替兒子擔保不知道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想請問連帶保證有期限嗎?一般保證有期限嗎? 3.保證人死亡,兒子有辦理限定繼承當時也有登報,可是只知道銀行都沒有追討?想知道登報有效果嗎? 4.保證人財產在今年6月賣掉了這樣銀行還會不會在追討其他兒子? 5.其他兄弟只知道擔保以超過15年了》
sam 103-09-01 21:05

剛找到一份新工作,但是在上班的第一天,公司拿了連帶保證書要我簽, 內容如下:

證人茲保證於XXX公司(以下稱貴公司)任職之受僱人_______,自本保證書簽書之日起,在貴公司服務之任職期間,絕對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及貴公司之管理規章,如有因職務上之虧欠款項,圖謀舞弊行為,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證人願負連代賠償責任,並立即清償所有保證事項所發生之損害,絕無異議

一,保證人對被保人於公司雇用約聘期間,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貴公司受損害,保證人願依照貴公司所要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賠償,絕不藉口推託轉嫁或以其他理由而翼延緩

二,保證人於本保證書之簽章,不論作廢或職務變更,除逕向貴公司辦竣更換手續外,原簽署仍屬有效

三,本保障書自簽署日起即生效,保證期間除因法定事由外,保證人不得提前終止

四,保證人對於被保人於在職務中依第一款及其他產生之損害不因被保人離職而失去效力,保證人仍負損害賠償保證責任

五,由於損害賠償而發生訴訟,保證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保證書未盡事宜之事項,則依民法相關法令,習慣或法理解釋適用之

 

我在公司只是一個小小的業務助理, 請問公司要求我簽這份連帶保證書是否合理, 這樣的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屬有效,所以是否要簽,您應全盤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01 22:14

您好!這是民法上典型的人事保證契約,內容除有效期僅三年外皆屬合理,簽署前應考慮清楚,但若決定不簽,雇主可能就不會僱用您;另外,這契約不是讓您本人簽的,因為自己保證自己並無意義,您應找一位信用好的人簽署為您的保證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iki 103-04-21 22:01
繼承開始以前已經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若採限定繼承,是否解釋為:繼承人限定僅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債務之行為,繼承人不必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不必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人之債務。   被繼承死亡前,早已於10年前發生連帶保證債務動產拍賣不足受償之情形,債務實際金額亦不確定,繼承人對該筆債務是否會負擔全部清償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3-04-22 07:08

您好!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不用負擔全部清償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這部分恐怕不是這樣,因為保證責任是你與銀行的關係,與繼承無關,所以限定繼承與否不會影響你的保證責任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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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保證債務繼承債務不同,若為繼承債務,方有限定繼承,您需先搞清楚,為保證或繼承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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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 102-08-28 00:48

某友人,6年前受同居男友呂○○多次暴力相向,並經○○分局受理報案並製作「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在案,期間,友人受呂男脅迫下,簽署連帶保證,向○元融資公司分期購買機車供呂男使用,嗣後,友人脫離其控制,而機車仍由呂男使用,惟得知呂男並未按期繳款。

6年後,友人驟然接獲任職公司轉知,因台○地方法院執行處送達「○元融資公司與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須每月扣除其薪資所得三分之一予○元融資公司,致友人頓時陷入經濟困境。

執行命令末段僅引述「經向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呂○○可供執行之財產」等云云。友人一介弱女子因識人不清,受呂男暴力與脅迫,且該機車由呂男使用,並非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得而為呂男之連帶保證,多年後卻遭法院追扣微薄的合法薪資而惶惶無法度日,友人應如何抗辯○元融資公司清償票款之訴??

沈恆 (沈律師) 102-08-28 05:41

您好!即使有脅迫,也只能在脫離脅迫後一年內主張撤銷連帶保證契約。既然已過了六年,只能看有沒有其他契約瑕疵,否則還是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另外,對方是以票款債權強制執行,應該先確認友人有無積欠對方票款。以上謹供您參考。

本件依您述情形,債權人既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則顯然本件其債權已經法院審認債權關係存在。

若其執行名義之種類係確定判決或者支付命令者,如若無法提出再審事由,則現階段法律關係已然確定而不得再行爭執,

若其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的話,則您可以思考看看本件有沒有辦法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俾以推翻本票裁定執行力之可能性。

本件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王小姐 102-01-28 10:30

老公於92年擔任前女友公寓房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目前房貸約剩90幾萬,前女友卻以繳房貸生活困苦為由向老公拿錢,老公因為連帶保證人擔心其貸款未繳會連帶影響自己的信譽而給錢,但前女友每月固定有薪資3萬多生活奢侈,擺明是想坑錢,請問該如何申請更改連帶保險人?或有何方式可強制終止連帶保險責任?可否請女方以自家房屋貸款連帶保證?或另借貸一筆款項還完此房貸來終止連帶保證合約?麻煩熱心律師幫忙回答,謝謝。

1.保證債務要免除 通常需要債務責任財產顯有減少 或是履行債務遲延者 2.如果沒有這些情形 除非債權人同意 否則要免去保證責任很難 3.債權人通常要另行提供擔保品 才可能同意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8 12:56

這很簡單阿!您只要保留相關您老公的繳款單據,之後委由律師幫您聲請支付命令,然後扣押那筆房子,拍賣,整個保證責任就消失了,對方也會主動要求她願意自己繳納,您說是不是?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先至本所部落格底部欄位按『讚』或『g+1』後,證明您是真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我看這房子應該是你丈夫出錢買的吧
乾脆就向法院聲請確認所有權之訴
房子要回來
以後要賣不要賣掉,還是要做其他打算
就看你們怎麼想了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襄兒 101-10-09 14:48

我為朋友之工作連帶保證,因朋友侵吞公款而被朋友之公司假扣押房產,上星期朋友已與公司和解,但和解之金額除原侵吞之金額外另加上會計師查帳費用律師費,而且我又笨笨的簽名,成為了連帶保證人,如果朋友未依約一個月還一萬,連續還滿五年的話,該公司就要向我追討全部金額,想請教:

1.已和解的話,假扣押不能由我去申請撤銷嘛?對方有和解後不撤銷假扣押的權利??我能否單方面申請撤銷?

2.合解的條款使朋友得以緩刑,使對方公司也滿意,但我卻沒有任何利益,相反還要揹上比原來更大的債務。但當時我因害怕朋友若不答應對方條件會被關,因此糊塗的簽下名...是否有任何方法可以解除此份和解約定??

3.該案發生地在士林,我收到的是士林地方法院的假扣押通知,但是我們和解是在台北地方法院,而假扣押執行的是高雄地方法院(房產位於高雄),請問我應該向那個法院去詢問撤銷假扣押一事?(或者我根本無權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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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101-07-16 11:10

如題求救~~
我之前上班的公司有發給我一張公司的商務卡,可以在出差,採購,加油等公務上的支出使用,後來我離職沒做了..不久之後公司也可能有財務狀況,導致卡費未繳!
銀行就告知我必須繳清我刷的卡費,我已經告知那是公司的問題請去找公司,我已經沒做了,況且那是公司申辦的商務卡本來就是要公司負責清償,怎麼會要員工清償呢?後來沒多久就收到我其他家銀行強制停卡通知,說我有卡費未處理的問題,把我直接停卡,現在要申辦新卡也沒辦法了!
請問一下相關的律師專家,我的問題要如何去申訴?要去告銀行嗎?...我該怎麼辦???
1.當初公司辦商務卡時,我應該沒有簽連帶保證書,所以我是不是應該不用負連帶清償,還是有使用公司的商務卡就要負連帶責任?這樣誰敢用公司的商務卡啊!!!!
2.我的聯徵中心紀錄已經註記(強制停卡,卡費未繳,然後公司統編:xxx),是不是沒辦法取消掉了?
3.這銀行是不是"吃人夠夠",我可以尋求法律途徑或是其他辦法申訴嗎??

4.銀行也沒有任何的催繳單,就只打電話一直催繳,不過我都不理他,當然也不可能去繳那一筆卡費!

(1)依照企業商務卡約定條款,銀行商務卡是針對公司發行供其指定員工商務使用的信用卡,持卡人可持卡消費消費帳款原則上則由公司負全部清償責任,除非您是連帶保證人或是公司負責人,才要負清償責任

(2) 如果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有誤,您可以向辦商務卡的銀行反映,請銀行向聯徵中心通知改正;或者您也可以用書面的方式,並提出足以說明的證據,直接向聯徵中心反映,聯徵中心會把您的資料轉交給銀行,如果查明屬實,便會更正資料。

(3) 但是銀行為何會要求您負商務卡清償費用,其實詳細情形還是要參照該銀行的企業商務卡約定條款以及連帶保證契約而論。如果當初跟公司約定確實得向使用人請求款項時,您就會變成先要清償銀行債務,然後再向前公司索賠。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than 101-07-17 15:13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依照企業商務卡約定條款,銀行商務卡是針對公司發行供其指定員工商務使用的信用卡,持卡人可持 ... (恕刪)

1.我不是公司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但負責人是我父親,這樣銀行就認定我要負連帶之責嗎?我也只是上班領薪水而已!

2.根據銀行之前的說法好像是要我繳交我所刷卡的金額,如果不繳就像現在的情形一樣,我的聯徵紀錄就出現強制停卡情形,如果當初有約定持卡人須負連帶清償的話,為何銀行只要我繳我所刷的部分?另外銀行為何沒透過法院來強制執行?只打電會催繳和聯徵註記?這是不是代表銀行沒辦法依法強制執行只有催繳和在我的聯徵紀錄上註記一筆!

3.如果要向聯徵中心提出書面說明要準備哪些資料來說明?

煩請廖律師提供寶貴意見,謝謝!

阿財 101-02-16 11:14

如題,要請對方簽借據,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現在逾期不還,要請對方填寫借據,請問我以下的寫法可以嗎?

 

一、茲         (甲方)向          (乙方)商借3萬7千元,並以月息  分做為計算,

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二、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乙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三、義務人(甲方)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支票借據

有不兌現,其支票本票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義務人兼連帶債務

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

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以資證明。

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連帶保證(債務)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證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借貸雙方以簽名或手印之方式證明。

 您好:

      當初未簽署借據本票為證,現已逾期未還款,想請借款人重新簽署借據首先要考量借款人是否有意願再簽借據,倘願簽借據時,第二條所謂強制執行即有?義,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須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或確定之本票裁定,不可以逕以該借據聲請強制執行,除非經公證人公證且有自願強制執行之約定,再者第三條亦有語之錯誤,先行之道即先向借款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返還借款,以保存證據,倘借款人有回應時,再考慮以延期返還為手段,使其簽署借據本票,以上供參

阿財 101-02-21 02:12
回覆 吳錫銘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謝謝吳律師, 請教一下,如果對方簽了如上的借據,那以後對方不還時,那當初借據中載明的第二條:二、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乙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該法條有瑕疵,這樣還能有效力嗎?

Luis 101-02-02 09:39

事情是這樣的
很久以前舅舅申請花旗信用卡 母親簽名做連帶保證人(銀行是這麼說的)
結果舅舅欠錢沒還 土地房屋查封(可是還沒拍賣)
現在母親過世 銀行說因母親是連帶保證人 我沒拋棄繼承所以我需要付款

現在的問題是
因為當初不曉得會有這筆債務 大概50萬左右 也過了放棄繼承的時間
想請問一下 法規中
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初申報財產的時候 沒有申報債務部分 (包含 房貸 母親的信用卡款等)

因為總資產在免稅額以下 代書說房貸 信用卡款就不用申請 反正不用繳稅
結果現在冒出這個連帶保證
現在如果補申報債務 讓負債大於資產 ok嗎??
(因為房貸幾乎是滿的 加起來跟評定價值是差不多)

目前差不多是總值800萬 (裡面包含了舅舅欠的本票150萬)
房貸 信用卡款約600萬

另外那150萬本票 我可以主張無效 不列入繼承遺產嗎??
(跟花旗銀行要的舅舅是同一個人 銀行都要不到了
之前我是都口頭要也要不到 還有個問題就是繼承時 有一半的本票都超過3年了 這是過期了嗎?

收到的時候只有40萬沒過3年)

另外繼承所得遺產可扣除喪葬費用嗎(也是111萬還是)??
可以請求法院裁判 原遺產 負債 大於 資產 所以不支付給銀行金額嗎??
650萬 + 40萬沒過期的本票 - 600萬房貸 信用卡款 - 111萬喪葬費 = 資產變成 -21 萬
(這樣正確??)

另外舅舅說要賣地還錢不過現在都在抵押 或是 假扣押 這樣土地可以轉賣嗎??

麻煩個位了 謝謝~~~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2-03 12:49
回覆 Luis 的發言內容:

事情是這樣的
很久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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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很久以前舅舅申請花旗信用卡 母親簽名做連帶保證人(銀行是這麼說的)
結果舅舅欠錢沒還 土地房屋查封(可是還沒拍賣)
現在母親過世 銀行說因母親是連帶保證人 我沒拋棄繼承所以我需要付款

現在的問題是
因為當初不曉得會有這筆債務 大概50萬左右 也過了放棄繼承的時間
想請問一下 法規中
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初申報財產的時候 沒有申報債務部分 (包含 房貸 母親的信用卡款等)

因為總資產在免稅額以下 代書說房貸 信用卡款就不用申請 反正不用繳稅
結果現在冒出這個連帶保證
現在如果補申報債務 讓負債大於資產 ok嗎??
(因為房貸幾乎是滿的 加起來跟評定價值是差不多)

目前差不多是總值800萬 (裡面包含了舅舅欠的本票150萬)
房貸 信用卡款約600萬

另外那150萬本票 我可以主張無效 不列入繼承遺產嗎??可以
(跟花旗銀行要的舅舅是同一個人 銀行都要不到了
之前我是都口頭要也要不到 還有個問題就是繼承時 有一半的本票都超過3年了 這是過期了嗎?未過期

收到的時候只有40萬沒過3年)

另外繼承所得遺產可扣除喪葬費用嗎  可以

 

 

紀先生 101-01-12 20:22
師好: A向B機車行以抵押方式貸款機車一輛,B說融資公司C要求A要提供人保(連帶保證),因此A找D擔保,D於買賣契約簽立連帶保證人.同時與A簽本票擔保。近期A將機車委託B將機車出售於E。最近因E未如期向C融資公司繳納貸款,C主張A未告知並且未同意A將抵押權移轉於E,而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 試問: 1.D不知A已將機車出售於E情事,C向D請求是否有理由? 2.C 主張A未告知並且未同意A將抵押權移轉於E,而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是否有理由? 3.D可否主張C應先向A求償,不足後向A.D平均求償呢? 銀行法第12條之1適用嗎 4..C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利息.是否適法? 5.D應如以何種訴訟主張救濟呢?(確認之訴….).?. 6.C依本票付款地(台北)向北院聲請對A.D本票裁定。請問A.D可否依購買地及住所.戶籍地均為台中市(縣).向台中地院聲請訴訟救濟? 7.倘若D向B清償時.應如何取得相關資料來保障自己爾後向A追償之權利依據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D在案件負有保證責任,且D在本票上簽名即須依文義負責,D無法主張不知A已將機車出售於E情事而免負其責。

承前,C可以拿A、D本票聲請北院本票裁定連帶給付。

D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執行無效前,得拒?給付。但如果依本票請求則無法主張。

約定利率如果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D得提起何種訴訟仍需視整體案情而定。

若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或其他等等之訴,除台北地院外,其他可能需視被告所在地或有其他因素而定。

D應該是要向C清償清償時可請C開立證明以利進一步追償。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