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票裁定提起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之時效
- wintersonat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07-06 10:58
- 文章人氣:11265
- 個人積分:6
-
我是債權人,因債務人於民國97年時本票到期日無法兌現,我遂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並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已脫產,當時沒有執行到任何財產或現金,法院於97年7月發給我債權憑證。
依照票據法之規定,本票之時效為三年,否則債務人得以時效抗辯,我又查了民法,第137條第3項有「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想請問這種情形下,本票之時效適用前揭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五年,亦或仍為三年;也就是說,為了避免債務人屆時以消滅時效為抗辯,我最遲是否應在100年7月前申請強制執行,或可於102年7月前提出強制執行即可。敬請告知,謝謝。
- wintersonata
- 趙文銘律師 (趙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07-06 11:59
- 文章人氣:1140
- 個人積分:10
- 律師評價:1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9號
-
簡言之,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三年,不會延長為伍年。此係因本票裁定係經過非訟程序而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未經進行實體上爭執而確定之執行名義。
免責聲明:以上僅供參考,請自行判斷,不代表本人對任何提出建議或承擔任何受任人責任。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判決摘要:
按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之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三年間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又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亦分別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是聲請強制執行雖可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於該強制執行事件終結時,中斷之時效應重行起算,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亦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之一,其因開始執行而中斷之時效,即應由此重行起算。再按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係指實體上爭執業已確定者而言,按法律所以規定短期消滅時效,係以舉證困難為主要目的,如請求權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其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業已確定,不再發生舉證問題,為保護債權人之合法利益,以免此種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無清償能力,仍須不斷請求強制執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並為求其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相呼應,所以有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延長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規定;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實質確定力,自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執票人之請求權消 滅時效期間,並不能因取得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延長為五年,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判決明揭上旨。
- 趙文銘律師
- 劉宏邈 (劉宏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07-09 18:58
- 文章人氣:1005
- 個人積分:38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字第6813號
-
本票裁定還有一個一般人常見的時效問題,就是一般人以為取得法院發給的確定本票裁定後,時效就重新起算三年,事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其效力僅相當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的"請求",所以債權人仍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終結後,時效才有重新起算三年。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定。此之「請求」,係指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表示行使債權之意思。請求無需何種方式。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雖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
- 個人部落格:http://win23118190.pixnet.net/blog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