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占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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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2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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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88年度台上第1164號判決要旨參照)。
- 為維護您的權益,閣下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具狀提出拆屋還地之訴,若需本所支援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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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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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29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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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但對方可能會主張越界建築時你未即提出異議不得要求拆除,或請求購買越界建築坐落之土地。
既成道路有一定之要件,依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974 號 民事判決要旨:「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於因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並應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更須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若不符合上開要件,無法構成既成道路,可以主張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但對方可能會改主張袋地通行權,惟是否可以主張要依實際狀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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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耀庭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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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2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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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實際處理過的承辦經驗說明:
假設與隔壁鄰居沒有任何協議之前提下,事實單純就是隔壁鄰居占用到你所擁有的土地的話,那可以民事提起所有權返還訴訟(拆屋、還地)。
進入實體審理程序後,除非對方當初是惡意佔有,不然一般法院會積極勸雙方和解(你拿錢、土地已被占用的土地則歸他),假設最後判決是他需要返還土地,那在執行程序上,拆除房屋會是經濟上非常不利益的最終一途。
但是,通常這種情況,比較常見的都是當初土地共有人(或所有人)有達成什麼協議,或約定以哪條界線為範圍蓋房子,然而在經過多年後,土地重新鑑界後才發現這塊地被"無權占有"了,簡單說,比較少情況是鄰居在一開始就基於惡意而占有,所以法院通常情況下,才會希望兩造能達成和解,倘若你的案件涉及共用壁的狀況,那情況又會稍微複雜一點,所以仍要詳細知道你案件的背景事實,比較能完整分析你的法律上權利。
以上扼要回覆,如欲進一步詢問,可電洽本所聯絡吳耀庭律師。
- 吳耀庭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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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2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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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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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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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2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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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參考附近租金行情,委託律師發函要求鄰居給付相當租金,如鄰居不予置理,則訴請法院拆屋還地或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當之租金。
2.如有其他問題或需要協助,歡迎進一步諮詢~
讓我們陷入困境的並非無知,而是我們確信,但錯誤的事實。(What gets us into trouble is not what we don't know. It's what we know for sure that just ain't so. )——馬克吐溫(Mark Tw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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