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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詐欺

  •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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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1-04 15:13 
  • 文章人氣:793
  • 個人積分:30
  • 因老闆和之前的股東有糾紛,故股東拿之前老闆給他們的表格來告我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我已去警局說明過,現在收到地檢署偵察庭寄的刑事傳票,要我去說明。

    1.股東在公司未轉股份公司前就把錢匯給老闆,我完全不知清,因為匯入的銀行本子沒有經過我的手。

    2.在同年度9月底老闆就要我把之前匯入的款,返匯還於該名股東,匯單附言返還股款。

    3.次年2月老闆要給股東看一些報表,因會計師的來不及出,就內部先做一些簡易的表單給股東看,有告知老闆只有大約的收入及支出面,正確的要去會計師的為主。

    4.公司帳都是委外給會計師做,我就只有單純的記錄應收、付。

    5.我職責名稱是會計,但職責的內容都是出納的工作,就是整合發票給會計師,及把銀行的明細給會計師。

    如今我要去地檢署說明偵察庭,檢查官會怎麼問啊??   老闆他自已說是他要我做的,他會扛起責任,但我還是會怕怕的…我該注意什麼呢??

    檢查官會怎麼問啊??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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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1-0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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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身為會計,本來對於所製作的相關帳冊等有查證、真實記載的義務,倘偌有不實記載的狀況,恐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法規,倘偌您被列為被告,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到案說明,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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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1-0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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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身為會計,本來對於所製作的相關帳冊等有查證、真實 ... (恕刪)

    實際的報表都是委外給會計師做的,我雖掛名會計,但其職都是出納職(跟是跑應收應付款),因為公司也有沒會計系統,可以出報表!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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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1-0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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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您就照實回答即可。

     

    2、您如為一般員工僅是聽命行事,應不至有刑事責任,之後可能轉為證人身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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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1-0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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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經辦會計之人員,依法應有人事任免令,如在公司型態之組識,其任免必1/2股東之同意。商業會計公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會計資格之人處理之(商會法第2條)。台端如非屬會計人員,即無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問題。更不負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 71條之刑責。惟究竟是否會計人員,應由對方或檢方舉證,如所舉證據不足以資認定,檢方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可line或0911-368-561。全省、全島 、台中。公理律師事務所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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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1-0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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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按照您的說法,在帳務處理上既然有如實依憑證入帳,並沒有故意作虛偽不實的記載或憑空捏造憑證,尚不至於有商業會計法或是刑法上業務登載不實罪的問題。
    2. 然仍建議在偵訊前仔細充足準備資料及答辯,在偵訊當下也要避免經誘導而說不自陷於罪的供述。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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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1-04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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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