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婚姻、親屬 與監護 > 請問酌定監護權

請問酌定監護權

  • 遇到猙隘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1-05 12:55 
  • 文章人氣:299
  • 個人積分:6
  • 日前妻子對我家暴並且家暴令有下來, 妻子也提抗告, 但被駁回, 目前也己分居半年以上, 目前也有其餘與對方官司進行中, 打算釐清財產再提離婚訴訟, 也寄過存證信函要求履行同居義務, 對方均不回應, 但是自104年10月起,妻子就百般阻礙我親權, 替孩子洗腦, 但自去年八月後對方就直接將孩子丟給我搬回娘家, 並且也不給我孩子的健保卡、護照等, 甚至將我買給孩子的參考書籍丟棄, 且104年10月起所有連續假日對方都故意未事先告知即將孩子從學校帶走, 都是帶走事後再簡訊本人, 萬般的阻礙親權, 影響孩子的正常權益, 甚至要孩子長大後改姓, 並說不要理爸爸等語, 均有孩子的錄音存證, 本人亦再發存證信函要求協議孩子監護的部分, 對方亦不理會

    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知道是否可依此法條請求酌定監護權, 但是"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方會根據此有瞎掰的理由說要回家照顧父親, 因此是否可依此法要求酌定監護權? 謝謝。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1-05 13:5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69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建議依該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之監護權人由您任之,可於離婚前先避免對方之不理智行為,而對方是否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需由法官決定,依您之陳述,機率應屬不高,建議可尋求律師協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1-05 14:3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如果對方阻撓您探視及行使親權,可提出刑事和誘或是略誘告訴。至於離婚及監護部分,最好將小孩帶在身邊成為主要照顧者,較有利監護權的爭取,當然也可從對方構成惡意父母的角度來論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1-05 14:4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1083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已有離婚之意願,則應在離婚訴訟中一併主張監護權,而對於對方阻撓及不利思想的灌輸,均可以做為有利於監護權之主張,若尚不想離婚,則可依該條來主張,並請求定暫時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1-05 16:3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目前情況的確是可以適用民法第1089條之1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至於對方答辯是否可採,有必要在訴訟中釐清雙方這一段期間的互動及聯絡情形。
    2. 另也建議這部分應儘速處理,畢竟酌定監護權的判斷標準雖明定在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但社工的訪視報告常會有關鍵性的影響,而如您所提有「洗腦」之情形者,拖越久恐對您爭取監護權越不利。
    3. 而如果有另提起離婚訴訟的話,法院也會依第1500條之規定依職權或依聲請酌定監護權。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1-05 17:1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658
  • 律師評價:2419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改定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1-05 22:3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2090
  • 律師評價:110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直撥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