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我發現婚友社未依照契約內容提供服務.我想要解除契約.我想請問當初契約上.並非負責人的簽名.只是公司的秘書代簽然後在蓋上公司的發票章.請問這可以主張無效嗎.在來就是業者契約把我5月5日簽約.契約上也記載我5月5日完成契約審議.讓我無法行使消保法的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在來就是沒有退費機制.只寫沒使用任何服務時可退回所繳交的費用.也沒有退費標準.都是任由業者喊價.我繳費7萬.業者只願意退一萬.請問業者無退費標準.可以主張什們可以對我比較有力
如果你從未使用該公司服務,可以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契約不成立,
如果你已經使用該公司服務,要主張契約不成立有困難,法院會認為這表示你已經承認該契約效力,
可能要朝向終止契約取回部分款項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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