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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繼承與分割訴訟

  • 霸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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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3 23:34 最後編輯日期:106-04-1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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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標的僅一筆約15平方公尺的土地,繼承人有27位,其中3位不願意在繼承協議蓋章,若依法定應繼分計算,該3人可繼承土地加總不足1平方公尺,未免未繼承土地遭政府收管,已辦妥土地公同共有登記,並向法院提起以繼承人法定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訴。

    想請教:如果補充24位繼承人之協議,將不願意協議之3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繼承,其餘土地遺產由24人其中一人繼承,並依前述比例分割土地為分別共有,是否可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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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4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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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分割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分割方案,其中二十四人如果都同意二十四份歸一人所有,而與另三人維持共有關係應屬可行,不過法院仍有最後裁量權,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另外,二十四人若已有共識,在符合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前提之下也可依多數決方式管理或處分土地,不用受制於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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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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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4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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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所有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之一,若多數共有人讚同你所述之方案,可提出向法院說明,但被告可另行提出自己之方案,法院會審酌共有物之狀況判斷分割方案是否可行,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決定可行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若土地有從來之使用狀態,可將土地分歸共有人一人單獨所有,其他人則採用價金補償。

    分割後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多數決之方式管理共有物,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方式處理共有物,此時共有人有相對應之權利。

    分割為分別共有狀態,共有人仍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消滅共有狀態,故在分割遺產時應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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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霸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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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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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考慮分割繼承後再以贈與辦理,解決無法協議繼承的問題,並已由應繼分較少之一人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請求依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分割土地。如果在開庭時提出原告與原列被告之同意協議繼承人之協議分割方案,是可允許的嗎?還是應該踐行什麼訴訟異動程序?會影響裁判費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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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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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遺產分割訴訟進行中,各當事人都有權隨時向法院提出分割方案的意見,如果原告也同意,可提出變更聲明,變更聲明有可能影響裁判費的計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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