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繼承與分割訴訟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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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14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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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割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分割方案,其中二十四人如果都同意二十四份歸一人所有,而與另三人維持共有關係應屬可行,不過法院仍有最後裁量權,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另外,二十四人若已有共識,在符合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前提之下也可依多數決方式管理或處分土地,不用受制於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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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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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14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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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所有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之一,若多數共有人讚同你所述之方案,可提出向法院說明,但被告可另行提出自己之方案,法院會審酌共有物之狀況判斷分割方案是否可行,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決定可行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若土地有從來之使用狀態,可將土地分歸共有人一人單獨所有,其他人則採用價金補償。
分割後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多數決之方式管理共有物,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方式處理共有物,此時共有人有相對應之權利。
分割為分別共有狀態,共有人仍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消滅共有狀態,故在分割遺產時應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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