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一事
- 楓葉眷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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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2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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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中左右,我從另一邊的地方搬進了萬華這邊的雅房,而這邊的房子是由一位許先生讓我得知而搬過來這邊住,起初,從許先生的話中得知,是說這邊有房子正在裝修,而事實上,卻是他跟另一位楊先生包下來承租給其他客人之用,他們雙方當時都未立下任何契約,也因此因為裝潢的費用談不攏,雙方在三月份開始鬧了起來,萬華這邊的房子現任屋主是這位楊先生的妹妹,楊先生只是戶長,我於 12月25號開始每個月固定繳納6500元給許先生包括押金一個月,繳納至今為止,到了三月份未繳租金,許先生也從我的押金扣除我四月份的租金,現在許先生向我追討五月份的租金,而我們雙方也未有擬訂租賃契約,現任屋主楊小姐及許先生跟楊先生,也都互相提告,只是未知是否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那這樣來說,許先生是否還有資格跟我收取任何租屋的租金呢?
我是否可以提告許先生?
- 楓葉眷戀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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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21 11:59 最後編輯日期:106-05-2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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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訂定租賃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你與許先生之間就租賃物、租金、租賃期間等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租賃契約就會成立。
許先生目前仍有依約定交付租賃物給你使用,故在租賃期間你仍然有義務給付租金給許先生。
許先生、楊先生、所有權人間之糾紛可能會影響你繼續使用租賃物,若將來許先生無法交付租賃物給你使用,可依債務不履行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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