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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楓葉眷戀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09 | 最近登入:106-31-08
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去年12月中左右,我從另一邊的地方搬進了萬華這邊的雅房,而這邊的房子是由一位許先生讓我得知而搬過來這邊住,起初,從許先生的話中得知,是說這邊有房子正在裝修,而事實上,卻是他跟另一位楊先生包下來承租給其他客人之用,他們雙方當時都未立下任何契約,也因此因為裝潢的費用談不攏,雙方在三月份開始鬧了起來,萬華這邊的房子現任屋主是這位楊先生的妹妹,楊先生只是戶長,我於 12月25號開始每個月固定繳納6500元給許先生包括押金一個月,繳納至今為止,到了三月份未繳租金,許先生也從我的押金扣除我四月份的租金,現在許先生向我追討五月份的租金,而我們雙方也未有擬訂租賃契約,現任屋主楊小姐及許先生跟楊先生,也都互相提告,只是未知是否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那這樣來說,許先生是否還有資格跟我收取任何租屋的租金呢? 我是否可以提告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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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5-21
我太太在現任任職的清潔公司擔任員工,這間公司是某間婚宴餐廳外包商,以任職滿一年以上,這期間常常被其他員工跟老闆打小報告說我太太都沒在認真上班或是打掃不乾淨為由,而近期較為誇張,每天都被另外一名員工盯著,甚至拿起手機不知是在拍攝還是綠影,上星期因為這名員工常常把餐廳的一把鑰匙放在身上未繳回餐廳,發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結果這名員工因為被餐廳的其他幹部回報給餐廳副理,導致該名員工被唸了一頓,因而老闆也得知這件事情,老闆卻不明原由的責罵我太太,讓我太太心理受到創傷,而該名員工疑似報復心態,跑到老闆面前及在其他員工面前散布不實謠言,毀謗我太太的聲譽,這名老闆並沒有查明原因就責備我太太,這位老闆於前幾日在他乾媽面前說出一些侮辱她的言語及不讓她在繼續在那邊上班的話,這位乾媽說如果可以提告的話,願意當證人,所以想請教,關於這樣,是否可以提告那位員工及公司老闆妨礙名譽及毀謗罪嗎?或是可以提告其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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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25
回覆 王上仁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建議可以把可以爭取同情的事由講述給律師聽,讓律師幫您撰寫一份較完整的上訴理由狀,爭取減刑。 ... (恕刪) 可是我未聘請律師,那該怎麼處理後續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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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1-26
我有一件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其因判決過重之請教我於11月11日寄送上訴狀到新北地院提起上訴,新北地方在11月15號已經回覆公文給我,依法要在20天內寄送上訴理由狀,目前因不知道該怎麼訴寫理由狀一案四罪有三條都是判一年兩個月,唯一一條判一年一個月,總刑期為四年,因法官認定我是網路詐欺取財罪,可是在地檢時有申請與當事人和解,四位當事人只有兩位出庭應訊,都有和解成功,在於因本人跟太太住在一起,其經濟壓力很大,答應的時間內無法歸還當事人款項,導致疑似被加重其刑,想請教該如何訴寫上訴理由狀?這件詐欺案件,因迫於無奈才會走上不歸路,並不是真心要詐騙的,但,女法官認定為我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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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1-25
可是我未聘請律師,那該怎麼處理後續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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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1-25
在今年二月五號遷入租屋處,從二月份開始到六月底,都有正常在繳交房租跟水電費,因為我在過年前有摔傷腳部,導致到七月初至九月初,休息了兩個多月的時間,當下只有我太太在上班賺錢,導致在房租部分,有稍微積欠到房租+水電費,也未積欠到兩個月的房租跟水電費,每個月多多少少都有繳交一半左右,而房東太太用沒錢可繳納第四台費用的理由,先斷了我們的第四台,押金部分都還在房東那邊,並未扣除,卻一再的刁難我們,語言上面說,如果不繳房租的話,要我們睡馬路上,而在九月分房租跟水電費出來時,積欠的費用達一萬八千多元,在十月十二號當天,因房租跟水電費加上前幾期所積欠下來的費用,還未繳清,擅自進入我們的房間,拿取我的電腦跟電視還有其他之類的相關物品,這樣算不算違法呢?並未解約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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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13
那就是說,我沒權力要求損失賠償?只能乖乖取消交易?雙手安排時間歸還買房的東西及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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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5
冒昧請問,我在臉書上面販售一隻 I PHONE6 的手機,有位彰化買家從第一天日期在 2015-9-16 11:59 開始對談交易項目,從這一天開始,雙方都在協談買賣的交易協定,經過短暫的協商,最後買方要用 一台平板及一隻手機加上四千元,跟我購買我這隻手機,在 2015-9-16 17:57 先在彰化員林的一間7-11寄送一台平板電腦,裡面包含一千元,並於2015-9-18 17:23 先收到買方的平板及一千元,在 2015-9-17 22:40 買方又再次 寄出他的手機加上八百元整,在這段期間,買方不斷用任何方式要求我回覆他的任何問題,可是,買賣雙方在文字上面已經有達成協議,不是應該就算正式生效?在這段期間,我有允諾要先寄送,但因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也有提前跟買方聯繫,並且說明原因,為了誠意,我也說,在 2015-9-24號當天要南下彰化一趟,買方也答應說好,卻在 2015-9-23 8:37 ,買方卻跟我說他並未跟他母親說他有購買手機的理由,並且要取消交易,在2015-9-23 9:31 買方的母親用他兒子的臉書帳號與我聯繫,說他兒子怎麼樣又怎麼樣,當初買方當事人因為查詢手機的 IEMI 不對,我因為避免有任何糾紛,所以又先拿出現金去拿了一支全新未拆封的手機回來,準備當面交易給買方,現在要取消交易?那我的損失誰要承擔?是否可以前往消保會或是消基會呢? 買方未滿18歲,這樣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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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