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占用之餘?
- 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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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1-2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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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律師您好:
我為某家合法仲介職員,授屋主委託(合法程序委託)某大樓建物買賣及租賃,本大樓為商用大樓,單一層面約有30多間建物,但本大樓整棟已閒置多年無管理委員會組織,除一樓有出租。
但某間公司因持有本層約10多戶產權,私自將大樓一樓通往樓上樓層之進出口、電梯及本層樓進出口設置保全管控,限制進出,本人因授屋主之託銷售屋主之標的需要帶看及廣告佈置需要進入該建築物,但卻被該公司要求收費,還請我提供屋主方個資,我有先回應該公司:1.提出授權書可以,但不提供屋主個資給他們;2.收費的目地為何?但該公司認為這區域大部分是他們在使用,所以要跟我收取清潔費用,但我回覆:屋主也為本層所有權之一,也有使有共有部分的權力,你們將公共區域限制使用並向我收取費用,是否不當?但該公司認為就是如此,不給費用就限制我進去
想請問諸位律師:
1.這部分算不算佔有共有部分作為自身營利使用?
2.如果該公司不讓我們進出,是否有霸佔之情形?
3.或是以上情形有什麼能建議給本人的處理方式?
感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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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1-2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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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梯間屬於公同共有部分,任何住戶都無權據為己用,如擅自封閉收費,可提告竊佔罪。
2.可提出刑事竊佔告告發(非住戶)、告訴(住戶),同時民事上其他住戶可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拆除樓梯間限制硬體設備。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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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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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1-2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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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 客觀上看起來有占有共用部分之事實存在,並排除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用,進一步要先釐清該住戶占有之權源何在,收費之依據何在,無管委會是否有管理負責人或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會觸犯竊佔罪、強制罪之問題。
- 若屬於無權占有,區分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及排除侵害,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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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1-2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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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可能有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的問題,可以先請律師發函給對方限期改善,以觀察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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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律師事務所:0911-101-770(LINE同)、shangj.wa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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