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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寫錯意思文法,有很多事實證據可以證明,該怎處理?

  • 小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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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1 12:16 
  • 文章人氣:1099
  • 個人積分:6
  • 你好,各位民事法律專家,
    想請問一些民法合約上的問題,
    這對我們有點急,因為時間在倒數

    事情是
    過去有和同學簽約,因為不懂一些文字意思用法,所以合約用錯文法
    大家也沒查覺,後來有一位同學在合約之後,問了法律的事情,
    才知道合約的意思,跟大家一開始的意思不一樣。
    因此,按照合約的方式,控告大家。
    但其實他也知道,本來不是這個意思。
    但如果照合約意思,他可以多拿一些錢。

    有問題的簽約內容如下:

    如未依約清償,應就未償餘額,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遲延利息

    重點是"遲延利息",
    查了後,意思是如未還完本金,須給原本本金的年息25%,
    還要再加上6%的遲延利息,所以是25%年息


    但真正談定內容以及大家的認知
    (包含當事人、全部人,至少7人)的共識都是

    如未還本金,只須給本金的年息6%的遲延利息
    而不需要加上原本本金年息的25%,


    差別在於在於,大家一開始的共識是6%,
    但如果照合約是25%+6%=31%

    因為6%這確實是大家的認知,也是事實
    因為是事實,因此,不管是信件往來內容、e-mail內容、
    證人(包含當事人本人+所有人)、電話通聯紀錄,
    全部都是6%,很多很多證據都可顯示

    他已經提民事訴訟了,
    該如何處理?
    有任何法律上的條文可以幫忙嗎?
    或是在庭上可以提出全部證據?
    他也知道所有事情,卻提告
    那不符合真實的事情,多的25%這算是圖利嗎?
    太多證據證人、通訊可以確定事實,但有辦法處理合約嗎?

    很多東西很不甘心,
    因為合約利息高的嚇人,直逼高利貸,
    謝謝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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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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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  一、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真意,可收集得以證實契約當事人真意之相關證據提出給法院。

    二、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可知民法准許年利率最高不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為限,對方不得請求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另一方面對方如利息約定過高且係趁他人急率、輕迫、無經驗之情時,還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重利罪

  • 許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