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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遭冒名發布不雅言語及照片

  • NICK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4-21 11:31 
  • 文章人氣:145
  • 個人積分:4
  • 有個問題想請教 我朋友遇到了恐怖情人

    他與前女友分手後,女方辦了一個冒名的臉書帳號

    發布了各種不雅的公開文章(隱私的事情,或是謾罵,情緒化的不實文章)

    及任意發布我朋友的照片

    且將我朋友的個人資訊(名字的同音字) tag在文章中

    也曾經用冒名帳號 要加入我朋友臉書的好友

    (因為這樣我朋友才知道這件事情)

    因朋友任職公司有粉專,女方也去粉專多次分享文章

    且在文章心情都選擇憤怒,

    意圖想引其同仁注意

    朋友很擔心會因此影響到工作 與女方溝通多次,每次都看似OK了,

    但女方私底下還是繼續這種行為 我朋友不堪其擾,

    且因為這顆不定時炸彈 不敢跟女方斷絕聯絡

    請問各位 這樣的事情該如何尋求協助 感激不盡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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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1 11:36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可委請律師對前女友提出刑事強制罪及妨害名譽罪等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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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1 11:47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44772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是倘對方有傳述不實足以毀損您朋友名譽之情事,是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惟須注意實務上會以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真實惡意原則"做一審視,倘對方言論係經過查證且係事實,可能就無刑法誹謗罪嫌,這是您朋友要注意的地方;再者,就散布照片的部分,您朋友可以先請對方下架,倘不願意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明忠 (林明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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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1 14:42 最後編輯日期:107-04-21 14:57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550
  • 律師評價: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688號
  • NICK 您好:

     

    依照您的敘述,針對非事實的部分,對方可能涉及到毀謗罪,而如果更涉及無涉事實的人身攻擊、謾罵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此兩罪都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朋友可以蒐集證據,考慮對方提起告訴,進行追訴。同時,對方行為所造成的名譽、人格權等損害,也可以透過民法上第18條、第184條以及第195條的侵權行為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任意發布照片部分,如果不是不雅照,則以目前刑法而言可能難以制止對方,但是可以透過民事部分進行制止與請求賠償,因為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侵犯了您朋友的肖像權,可以透過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等的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制止對方的侵權行為,以及侵害肖像權的損害賠償。

     

    此一案件詳細的部分可能涉及到許多法律上的問題,您可以透過下列的方式聯繫我,讓我們一起討論如何解決您的問題: 


    林明忠 律師
    事務所:(02)2700-6120 分機521
    手機:0931703711
    LINE ID:saholia

  • 案件請聯絡:0931703711、Line ID:saholia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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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1 21:14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10212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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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1 23:49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14390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可以先請律師發函給對方制止之,仍無效果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