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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致死

  • 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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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6:22 
  • 文章人氣:404
  • 個人積分:20
  • 律師們好...

    友人與他的A同事一同做事..某天至一客戶那安裝冷氣.再不知的狀況下同事被冷氣漏電當場電死.. 友人當下立馬做危機處理.馬上關掉總電.及立即打叫救護車及對A同事施作CPR..但最後還是回天乏術...

    經過數月後收到法院寄來刑事訴訟..也上了法院..A同事跟雇主是姻親關係

    重點是友人並未傷害A同事,但莫名的被雇主妻子告過失傷害致死..請問律師.這樣他的罪會成立嗎? 2人都是雇主請的員工,這樣雇主難道不用出來面對嗎?

    友人該怎麼應對對他才是最好的... 求律師幫幫忙解析...感恩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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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6:35 最後編輯日期:107-04-26 16:43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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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因為現場狀況混亂,於是導致你友人涉及刑事責任(過失殺人),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你友人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他求償,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細討論以維護權益,大致我們可以就法醫報告中的死亡原因,並且釐清雇主是否有過失責任,做為自已無罪的答辯原因,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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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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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1. 了解事發詳細過程及對方提告內容後,律師可提供您蒐證及答辯建議.
    2. 雇主原則上,也應負擔一定責任。
    3. 您若未能充分答辯,恐會涉及刑責及龐大民事賠償. 

     

    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及最新消息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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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板橋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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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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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是此須釐清的是”某天至一客戶那安裝冷氣.再不知的狀況下同事被冷氣漏電當場電死”由何人所造成?倘係由友人應注意而未注意將電源總開關關閉或其他情事,即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至於雇主的部分,因A之死亡與雇主並無關係,係雇主並無刑事上責任,惟民事部分倘雇主有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A之繼承人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是您友人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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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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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友人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友人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友人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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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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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職是事業主、事業單位將其事業之部分招人承攬時,就已招人承攬部分,該事業主、事業單位即非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僅於職業災害補償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於承攬人將所承攬部分再招人承攬時,承攬人就再承纜部分所處地位亦同(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129號判決參照)。又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承攬人執行承攬業務時,個別施工作業所應注意之安全衛生措施及事項,原事業單位並無告知義務。(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2293號判決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以「招人承攬」之行為切斷事業主之雇主責任,其主要理由即在承攬人對承攬工作之進行與完成的獨立性,承攬人原則上既負有獨立完成承攬工作之義務,則相關工作安全之責任即應由承攬人負責,事業主在此情形原則上僅負支付報酬及相關協力義務。
    2. 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意外死亡應由雇主即承攬人負其責任,閣下應爭取不起訴處分,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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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8:19 最後編輯日期:107-04-2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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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恕刪)
    律師你好...  因當下2個人並不知道有漏電.. 剛好他的同事自行去用冷氣後.之後就被漏電電到了
    而他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才沒去關掉是根本不知道冷氣漏了電... 是看同事電到後.他立馬衝去關總電..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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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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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顧主仍可能需擔負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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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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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勞工安全衛生法以「招人承攬」之行為切斷事業主之雇主責任,其主要理由即在承攬人對承攬工作之進行與完成的獨立性,承攬人原則上既負有獨立完成承攬工作之義務,則相關工作安全之責任即應由承攬人負責,事業主(閣下)在此情形原則上僅負支付報酬及相關協力義務。本件勞工意外觸電死亡應由雇主即承攬人負其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2. 為維護您的權益,閣下應於地檢署偵查庭時爭取不起訴處分。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