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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看看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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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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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6/25號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說由於我們有簽訂一張合約書上面有寫要離職需前15天告知否值當月薪資將不給付,我為了要有薪水所以跟他說我在做滿15天在離職,而公司卻在6/26號叫我直接寫離職離職,後來我到勞工局申訴他公司,因為他給的薪資不府合勞基法規定,申訴後公司寄了份存證信函來上面寫說我造成他業務損失跟要給他教育訓練費用共一萬八要在7日內給他否則要提出告訴,後來在勞工局開了兩次調解第一次公司說如果要他們給付我們未給的薪水那他們也要像我們提出違約金的部分,但是..我連薪水都沒拿到他就去法院像我提出因為我未在7天內給付他違約金所以他要跟我去法院調解,想問一下這部分我該如何去回覆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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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27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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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員工辭職的預告期間應以勞基法規定作為最低的標準,公司與員工約定不得約定比較長的期間,超過勞基法所定的期間者,該約定應視為自動縮減為勞基法規定的期間。

    如果你預告期間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應該就沒有違約的問題。

    此外,違約的約定如果不合理,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該契約屬於公司定型化的契約,該契約單方面加負擔於無能力議約的員工,應認定該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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