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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私人Line群組被老闆偷拍照提告妨礙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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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20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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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們有一個員工的私人群組,裡面有四個人,目前都已經離職,近期發現老闆在兩個月前私下開啟同事的電腦窺視Line群組對話,然後用這些對話內容對我提告,想請問一下

    1,對話內容不是公開群組,老版本人也不是該群組成員,老闆擅自偷開同事的電腦並且用手機翻拍Line群組對話,這樣的行為取得的提告證據合法嗎?

    2、被提告的源由是同事A在裡面提及老闆在一件事情上面反覆做了又改的行為,我接著說老闆像是個朝三暮四的猴子,我形容的是一個老闆經常性反覆的事實,比喻的成語朝三暮四本身的主角的確是猴子,請問如此能夠成妨礙名譽嗎?形容人為猴子算詆毀嗎?猴子又是12生肖之一,在台灣習俗裡用12生肖去形容人是很平常的行為,也鮮少會被當成侮辱看待吧?

    3、如果證明老闆本人的確朝三暮四,能夠避免妨礙名譽的部分嗎?或者提供其他老闆經常反覆的證據,例如同事願意作證,以及老闆偷拍的Line群組內對話,的確就是同事A講了一個老闆反覆的情況,我才有感而發講了這個比喻,這樣法理上站得住腳嗎?

    還是面對這樣的提告要如何應對對我比較有利呢?還請律師大人幫忙賜教,感謝!

  • 王世宗律師/所長 (王世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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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2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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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3 │ 律師證號:(71)臺檢證字第0125號
  • 您好:

    由於您的情況發生在私人群組,群組內只有四個人,而刑法上妨礙名譽有「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等要件,檢察官調查後提起公訴的可能性並不高,但若老闆提起自訴,您仍有進入訴訟程序的風險。

    建議您盡可能保全對您有利的證據,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也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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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6-2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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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3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1、老闆擅自開啟同事電腦,並翻拍同事的line群組對話內容,其行為已觸犯妨害電腦使用

        罪及妨害秘密罪,因此屬於私人不法取證,但此證據於訴訟上是否會被採納,是由法官

        就該取證手段之違法程度為個案認定。

    2、妨害名譽罪一般都是涉及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前者須公然為之,即須使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始足當之;後者則須有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依你所述,該對話係於私人群組為之,與上述二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因此起訴之可能性

        不高,惟若對方提出告訴,你還是必須接受調查。

    3、相關規定:

        (1)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15-1條第2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4)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

              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

              金。」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