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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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 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20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因您在五年內再犯食用並非初犯,是您可能無法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且您尚有持有之犯行亦為累犯,建議委任律師爭取對您有利之量刑,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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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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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您五年內有施用毒品遭勒戒,那這次就無法聲請戒癮治療。
2、若之前您只持有毒品被查獲,施用部分驗尿是陰性,那這次就屬五年內第一次施用行為,可以委請律師聲請戒癮治療,避免遭送觀察勒戒。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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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傑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禮拜六晚上被查獲安非他命3公克筆錄上寫我吸食持有安非他命禮拜日押解我到桃地檢之後就出來了。請問 ... (恕刪)您並非初犯,可能無法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為維護您的權益可委任律師具狀來爭取權益
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盡速和律師聯繫,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歡迎您來電免費諮詢、加line或帶相關資料和證據到本所與律師討論,以利研判案情、與分析,早日規劃訴訟應朝的方向、擬定策略,俾以維護您的權益。
恪明法律、地政事務所主持律師為沈明顯律師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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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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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施用毒品者,請在地檢署檢察官尚未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前,速具狀請求檢察官准許【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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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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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雖可嘗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但也有可能直接被起訴,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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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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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費去醫院就診。
二、找律師寫狀紙跟檢察官聲請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三、不要輕易放棄。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一號出口右轉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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