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章的效力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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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如果確定是當事人的,不論是不是印鑑章,在形式上可以證明當事人有成立契約的意思。你陳述中,手印是假的,只要當事人用自己的手進行比對,那應該很容易證明真假。印章部分,如果不是該當事人的,應該可以主張該印文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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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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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1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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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3條必須親自簽名、蓋章或手印之規定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某甲所定之契約,如為不動產之移轉或設定等法定要式契約,原則上須符合第3條規定始有效力。若某甲所定之契約,係不要求以書面作成之契約,且手印屬實的話,縱未經兩人簽名證明,仍可能被作為某甲對於契約有合意的證據。
(2)至於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但須依當事人之意思所為之蓋章,方與簽名有同一效力,才可作為某甲對於契約有合意的證據。但如屬盜刻印章或盜蓋印章,基本上不生效力的。
(3)開戶並無限制必須用印鑑章,如為當事人之印章,而且為真正,原則上都有效力,除非有發生盜刻印章或盜蓋印章之情事。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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