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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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3 01:05 最後編輯日期:107-11-23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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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應循法定程序辦理繼承,若未獲全體繼承人同意即逕自盜用被繼承人之印鑑辦理汽車跟機車過戶,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謹就現階段法院實務案例及律師執業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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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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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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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是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無論您係先辦理過戶再除戶,因所有權人業已死亡及無權利能力,此部分倘未經過全部繼承人同意,即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罪嫌,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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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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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2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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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alee您好:
這絕對不是什麼高明的辦法!所以不要亂嘗試
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就開始,也就是說這個時候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全歸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
若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過戶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民事上繼承人也能要求返還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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